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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社保转入天津市社保,外省社保转入天津市以前的缴费基数退休时重新算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8 11:33:3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外省社保转入天津市以前的缴费基数退休时重新算吗

是重新算异地社保转移合并后,会把原来在异地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信息全部转移到现在的参保地。到退休的时候,会根据在本地参保地和转入过来的缴费信息合并到一起计算退休养老金待遇计算待遇,按照最后的参保退休地的计算方法和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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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地社保怎样转天津来

回答 Hello,亲爱的朋友,您好,您的问题我已收到,预计需要3分钟的编辑时间,请稍等一会哦~不会不回答的,请耐心等待!? 您好亲,社保转移途径共计三种:1.您可以社保所在地社保大厅办理转移,在缴纳社保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转出,然后在天津社保局办理接收,需要您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2.您可以通过支付宝办理,在支付宝的市民中心,社保,社保转移,按照要求填写即可;3、您可以在国家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转移,个人登录,选择社保转移业务办理;办理转移一般是45天转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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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社保可以转到天津吗

法律分析:可以,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医疗保险清户手续),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缴费人员转出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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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社保转移需要什么手续社保转移需要哪些流程材料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条件 1.天津市社保参保人员。 2.无社保欠费记录。 3.原单位已为本人办理暂停缴费手续,且转入地社保机构准予转入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3、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分中心提供); 4、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医疗保险清户手续)。 办理流程 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医疗保险清户手续),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缴费人员转出手续。 特别提示 1、申请转出前,原单位已为本人办理暂停缴费手续,且转入地社保机构准予转入; 2、本人应向原我市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前,需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清算手续,清算之后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出手续; 4、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由转出单位代办的,需携带单位公章;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携带有转出人签字的代办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方可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

5,不是天津户口想把外地的社保合并到天津需要什么条件

不是天津户口,如果在天津工作,深圳社保可以转移到天津。从深圳走的时候,到深圳社保局办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有了这个凭证,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你从新异地工作的时候,出示这个凭证,不用再去深圳,社保关系就可以转移到新工作地点,继续交。201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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