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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建委信访,天津住建委投诉电话号码是举报什么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2 01:42:4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住建委投诉电话号码是举报什么

物业公司。12315电话号码投诉物业公司一般是有效果的,住建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专用投诉电话号码是12319。如果小区业主发现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乱收水电费的情况,那么业主可以在掌握一定证据之后拨打住建局投诉电话12319进行投诉,一般七个工作日内会有处理结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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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住建委回应婚房楼盘烂尾事件业主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

业主遇到烂尾楼要先弄清产权、团结其他业主集体诉讼、向主管部门投诉,尽可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损失。业主遇到烂尾楼先要弄清房屋的产权归属。因为烂尾楼分两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按揭买房,有的则是分期向开发商付款,这两种情况会导致房屋的产权归属有所不同。如果是按揭购房,房产的产权应该归银行,而分期付款的产权则在开发商手中。这是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合适有效的解决方法,产权归属不同解决方法也会有所差异。业主遇到烂尾楼的时候,一定不要单打独斗,要团结其他业主。因为烂尾楼所面对的购房者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如果一个人单打独斗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要与其他购房者团结起来,众人齐心协力才能有更大的力量,才可能取得维权的胜利。真实有效的处理方法是业主团结起来起诉开发商,众人拾柴火焰高,都往一个方向使劲就能引起关注,而且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遇到烂尾楼以后,不但要与其他业主团结起诉,还要向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也可以通过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尽快引起住建部门的重视,让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如果开发商资金短缺或者开发商已经跑路,那么主管部门介入会有其他的开发公司接手,这个楼盘能让工程继续下去,如果相关部门不介入,烂尾楼会持续很长时间影响购房者的利益。业主遇到烂尾楼以后还可以请媒体介入。业主只是一个小群体,很难引起社会的关注,对开发商也起不到应有的督促作用。通过媒体传播以后会让这个事件持续发酵,引发更多的关注,能让相关部门重视起来也会增加开发商的压力,会让他们尽快解决处理烂尾楼的问题能帮业主追回损失或者让他们的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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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建委投诉电话

住建局投诉电话是24小时。如果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建成区里内的路面塌陷、井盖缺失、道路积水、市政工程施工、市容环卫、街面秩序、园林绿化、路灯照明、供水、供气、供暖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件和部件问题,需要咨询、投诉、建议和报修方面的服务和帮助,敬请拔打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全天候24小时为您解忧愁。住建局“12319”民生热线自组建一年以来,受理群众各类咨询、建议、求助8000余件,办结率达到100%,市民满意率达到98%以上,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只需打一个电话,就会有专业的话务员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赢得了市民的信赖,“12319”热线真正成为了市民的连心线。“三个平台”办理和局“城建热线”两个部门整合以来,6名话务员每天紧张有序地受理市民各种投诉、咨询和建议,园林、环卫、市政、燃气、热力、自来水、路灯等16个联动机构快速反应,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处置、反馈,群众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形成12319热线中心监督、局属单位配合联动、责任单位快速处置的闭环式运行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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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并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应当支持信访人对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负责解决信访人的正当要求。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  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信访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业务设施和工作条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坚持阅批来信、接待来访,主持研究和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疏导相结合;  (五)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第二章 信访人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四)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或者陷害他人;  (三)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出的处理意见。第九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第十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第十一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选派代表进行。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及其负责人受理信访事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服务;  (二)接受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机关或者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负责落实;  (三)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审查下级机关或者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本机关负责人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反映重要信访事项;  (五)协助国家机关负责人检查指导本机关、本系统、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开信访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择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进行调查,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受理与处理规则第二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国家机关查处案件的申诉;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  (六)对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  (七)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5,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四条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进行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按照信访事项处理原则责令有关机关限期解决。第六条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报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动态;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对策建议; (四)组织协调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门和地区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建立全市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互联互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情况及时输入信访信息系统,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信息情况。 信访人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八条 信访人对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负责处理的机关: (一)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对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对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组织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四)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任命或者派出该人员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五)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涉及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商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复查、复核: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 (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三)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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