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南开区 > 天津市财政项目执行期,项目合同中的执行期和报告期指的是什么

天津市财政项目执行期,项目合同中的执行期和报告期指的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9 02:52:1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项目合同中的执行期和报告期指的是什么

项目合同中的:1、项目执行期指项目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起始时间到报告期终点的时间段;2、项目报告期指项目自合同签订时间到合同截止时间段。

项目合同中的执行期和报告期指的是什么

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亦称公共统一采购,是指机关单位(含有关团体、事业单位,下同)为了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统一购买货物、安排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供给经费的机关单位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充分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业务、办公用车辆等;  (二)单价不足5万元但批量购置的货物,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图书、一般教学办公桌椅等装俱、装备及其他设备;  (三)统一制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四)造价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五)基本建设项目;  (六)各种大型会议、活动;  (七)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项目。第五条 对某些不宜政府采购的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第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方式、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要综合比较供应商或施工、服务单位的资信、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经济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  采用协议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要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审计及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机构为临时性机构,不另增加编制。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并参与评标、议标及定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级各机关单位将本年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中相应作出安排;  (二)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数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验收及售后服务等项工作;  (四)年终,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将全年的各机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第十一条 各项财政经费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正式签定合同之后的金额,直接拨款或分单位拨款。直接拨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科目统一列报决算;分单位拨款的资金由各机关单位按规定列报决算。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各区、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个别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区县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有关部门或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市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

3,土地储备出新政天津等7地试点按项目实行全周期预算管理

6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此外,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绍兴曾探索相关制度改革文件指出,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记者注意到,2018年,浙江省绍兴市曾开展过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专项债券管理路径。据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包括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动态反映所有收储土地全生命周期及分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实现全生命周期动态平衡。编制土地储备收支预决算,反映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储备债券管理预算,反映土地储备债券的安排使用情况,实现借、用、还的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反映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结转预算平衡。根据《绍兴市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全周期预算管理,要求全面规范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土地储备和出让涉及的资产、资金、债务、收益、成本等全部纳入“一个盘子”实行预算管理。设立土地储备监管账户,收支纳入“一个笼子”。专项债还本付息实行“一个口子”管理,资金须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保障优先偿还。根据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与评估专项工作办公室统计,今年2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796.93亿元,3月1059.50亿元,4月119.49亿元,5月201.06亿元,今年前五月总计发行土储专项债约为2177亿元。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管理办法要求,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收入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一位财政专家向记者分析,国有土地价值比较高,价格在不断波动。如果在土地价格较高的时期发债,当还本付息时土地价格可能下降,这将带来一定的偿还债务风险。此次建立土地储备项目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对发债规模有具体安排,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预算管理,有利于监控土地储备的现金流,管控风险。

土地储备出新政天津等7地试点按项目实行全周期预算管理

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一一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以及具备企业化管理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投入的有投资回报要求的独立核算的经营项目。第一一二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一一三条 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可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制度作补充规定。第一一四条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一一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事〔1988〕60号)同时废止。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自行制定的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一0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体系的构成要尽可能完整。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两类分析指标,一类是各事业单位基本通用的分析指标,如人均组织收入数、人均开支数、收支结余率、设备利用率等;另一类是体现单位特点的财务分析指标,如为分析人均支出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可以增加人均开支增长速度指标;分析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可以增加各类人员比例指标等。第一0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度的项目,应建立项目责任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确定、资金的投放使用、竣工验收等负完全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大型项目也可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按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随同年度决算一并上报,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年终未完项目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如有结余,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用款单位无权自行处理。第一0八条 财务考核是指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财务执行结果和业务活动成果进行综合性分析、比较和评价。  财务考核根据不同的考核目的与要求,分别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进行。第一0九条 财务考核的指标可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费自给率、经费使用效益、事业发展现状和财务管理状况等。事业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考核指标。第十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并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水平确定。第十一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补助办法。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即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中的任务量和各项经费定额,按年核定单位的经费预算。  (二)核定基数,一定几年。即在基数核定以后的包干期内,事业单位预算由单位自求平衡,增收减支不减补助经费,减收增支不增补助经费。  (三)核定基数,比例递减。即根据单位发展、收入增长等因素核定经费递减比例,每年按比例减拨补助经费。  (四)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对综合定额部分实行预算包干。综合定额部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综合定额的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和财力可能确定。  专项补助主要指根据单位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政策及财力可能,对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给予的不同程度的补助。  (五)经费分配“零基预算”法。即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计划及任务,综合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每年从零开始重新核定财政补助数额。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工人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人员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并结合物价水平,确定公务费、业务费补助数额;根据单位房屋建筑物面积、设备状况、车辆数量等情况确定修缮费补助数额。  (六)定项补助,一年一定。即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的某项支出核定财政补助数额。

5,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性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以下称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特定需要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实行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收费的,除中央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应根据本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国库。第四条 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的范围是:  1、管理性收费,包括管理费、审批费、审评费、检查费、登记费、注册费、检验费、诉讼费、仲裁费、排污费、签证费、认证费、鉴证费、监理费等。  2、资源性收费,包括水资源费(含城市水资源费)、无线电管理费等。  3、证照性收费,即收费扣除印制成本或工本费后的余额,包括执照费、证件费、护照费、证书费、单证费、许可证费等。  具体收费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分批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第一批收费项目见附件)。第五条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可暂不纳入预算管理,但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报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每月末前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绝不允许将收费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收入指标。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上缴行政性收费收入时,应使用财政“一般缴款书”,并在预算科目名称栏内加盖收费项目名称印章,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分别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区、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按有关规定全额上交或按比例上交市主管部门改为全部作为区、县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区、县国库。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及其实施管理所需经费开支的实际情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用于补助行政管理开支,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第九条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编列至“项”级支出科目。支出项目和范围,主要是对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等项行政管理支出的补助性支出,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性支出等,国家行政机关均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每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专项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如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按照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分别设置收支总帐和明细帐,并及时将收支登记入帐,做到日清月结。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有权督促其及时上缴国库,并实行监督和检查。各级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的专项审计和检查。第十五条 凡未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作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上缴市级国库。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期上缴国库、拖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办法或者下达收费收入指标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文章TAG:天津市财政项目执行期天津天津市财政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