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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新,国家政策允许自家可耕田可以种植林木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8 11:12:5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国家政策允许自家可耕田可以种植林木吗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要种庄稼,是不能种树、挖鱼塘的。

国家政策允许自家可耕田可以种植林木吗

2,农保田的保护条律是什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没看懂什么意思

农保田的保护条律是什么

3,种果树土地是否可以流转

现在可以了,新闻联播最近报道的
可以
农村政策法规方面来看,土地流转能否种植果树,关键是所流转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因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如果流转的是山坡地或四荒地就可以种植果树。建议到所在县区农业局和国土局咨询。

种果树土地是否可以流转

4,厂房现在高度7米影响果树的采光是不是违反了有关规定 问

农户承包的责任田不同于一般的农用地,它属于基本农田。我国对基本农田采取严格的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所以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做出严格规定,是因为我国人均耕地很少,必须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田”进行保护,禁止随意破坏。而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房等生产活动以及在耕地上种植果树、挖塘养鱼等农业结构调整活动,均可能造成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所以不能私自更改农田使用性质! 1、属于农田改造的可以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2、建房建棚必须经过国土局审批,否者都是违法的。属于非法占用耕地。
是违反法律规定,但恐怕法院不立案受理。

5,责令交出土地有哪些程序

你可以对照以下规定,看一看你的情况属于哪一种。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文号】: [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现将《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三、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四、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七、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八、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九、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此之前发布的规章以及对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如果是行政处罚的土地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另外,根据民法的规定,土地是随着房屋走的,光执行土地,房屋是一起的。回答只是个人见解。
(1)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失地保障落实到位。政策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2)镇区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初步方案。  (3)市国土局对征地搬迁补偿房屋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告知听证权利,听取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局组织听证,镇区配合开展听证工作。  (4)市国土局向市政府报送方案,市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5)市国土局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镇区组织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定流程。  (7)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被征收人拒绝评估的,开展公证评估。  (8)镇区与被搬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镇区形成协商记录,并送达选择安置房通知。  (9)镇区拟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市国土局。  (10)市国土局制发初步补偿安置方案送达被征收人听取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局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镇区配合开展听证工作。  (11)市国土局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12)被征收人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国土局和镇区共同应议应诉。  (13)市国土局催告交出土地。  (14)被征收人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市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法院受理审查、裁定执行。法院接到市国土局的申请后,在五日内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强制执行是指由法院将当事人强制迁出,将相应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将地上建筑物交给地块所属镇组织拆除,亦可自行组织拆除。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是指相关单位在申请强制执行及实施强制执行前要做好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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