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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量器强检申报,压力表送检在哪个网站申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6 04:39:5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压力表送检在哪个网站申请

压力表送检在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简称e-CQS强检系统)申请办理。申请办理具体操作如下:1、注册登录2 、登录后,进入公共服务门户,选择主页上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板块,进入“强检器具台账维护”功能板块。点击“强检器具台账维护”的“直接办理”,进入强检器具台账维护页面。3、进入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强检器具预约申请”,进入强检器具预约申请-预约单记录界面。点击“新增”,弹出器具台账选择器具页面,选择一条或者多条需要预约的器具信息,点击“选择”按钮。点击“暂存预约单”按钮,完成预约单的暂存操作,点击“提交申请”按钮,完成预约单的提交申请操作。至此,您的强检器具预约申请完成啦。4、如果计量器具流程状态为“已受理”,表示计量技术机构已确认受理检定预约申请,器具使用单位可安排器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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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检计量器具网上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1、登录网站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公共服务门户网2、进入注册页面,选择企业用户,按照提示如实填写信息,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企业用户有网站确认过程,注册后,网站会发确认短信到注册手机上,确认账户注册成功后,可进行下一步操作。3、登录成功后进入首页面选中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4、选中强检计量器具台账维护,录入计量器具信息5、点击“新增”增加强检计量器具6、根据计量器具铭牌信息及使用信息如实填写即完成计量器具信息维护,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一件计量器具录入工作,如需增加器具,重复第6步操作。7、计量器具检定预约操作,点击强检器具预约申请进入预约界面8、点新增,勾选待选计量器具信息,提交完成预约申请法律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第四条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2.进行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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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检计量器具网上申请流程

品牌型号:联想小新Pro16 2022款系统版本:Windows10软件版本:百度浏览器8.7.5强检计量器具网上申请是在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请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通过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申请1、进入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新用户首次登录,点击注册,选择企业账号注册,按要求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信息、法人身份证件、强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以及平台账号和密码。注册完成后,即可登录账号。2、强检器具信息录入点击计量器具管理——强制检定器具——新增,录入计量器具信息(带红色星号必填),完成后点击保存。3、强检预约点击强检预约——我要预约,选择需要检定的器具,选中之后,点击提交预约单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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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 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 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 强制检定 第九条 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 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 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 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 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5,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五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八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七)印制票据、票证、帐册;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试验数据和凭证;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再版、出版古籍和文学作品不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第十条 进口商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出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明令废除的计量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测量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依法取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从事核准的检定项目和等级内的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当出示计量检定员证件。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及时检定,检定时间不得超过15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事先与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计量器具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自行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盖或者出具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第十七条 新安装和自行改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十八条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封存或者启封使用的,必须到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封存或者启封手续。第十九条 单位进口自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二十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第二十一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取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注:本款中关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实行审验”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转让、租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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