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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女职工生育,天津市女职工计划生育如何休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15:09:1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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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女职工计划生育如何休假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你是大本那恭喜你,上5天歇2天每周。如果你是操作工那就基本不歇。

天津市女职工计划生育如何休假

2,天津市滨海新区女职工产假能休息多长时间

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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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是天津的 怎么申请生育津贴啊 有什么条件么

目前领取生育津贴必须是上了百生育保险的,这个自己上不了,必须有工作单位,在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才能度上,,自己上不了的。这个津贴就是在生育期间依据亲上班时的平均工资给的一个补贴,是社保统一发放的。目前是生育险核报是在怀胎三个月之内上报。这个是和产假挂钩内的,一般24周岁以下顺产是三个月,24周岁以上多一容个月,如果是剖腹产或是其他手术助产的再多加半个月。最我不超过四个半月。
在你歇产假期间,虽然你没有工作,但是单位支付给你全额工资,而生育保险会补偿给单位“生育津贴”(你的缴费基数/30.4*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首先要有工作,由单位直接发放,详细的问人事管理或是财务,不同单位负责管理的部门不一样。下面是百度知道内容,仅供参考!
独生子女父母单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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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女职工产检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具体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但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所以按照医嘱,每月需要产检的,单位是应该给假的,但基本是每月一天!但是有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如下:天津市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行剖腹产手术、产前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远劳动定额,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青岛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第九条中第三点,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5,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www.abcbxw.com/baoxian/)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答:天津市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产假时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但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二、申请与核拨(二)审核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
当然可以了。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去社保办理,填写《**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金付款凭证》,携带准生证、出生证、出院证、医疗费用结算单、长效节育证、独生子女证、生育职工身份证(所有这些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般由单位保管。

6,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的条例正文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其他资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 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 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 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第二十三条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7,天津市生育津贴怎么办理

生育津贴的办理流程: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1、应于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2、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天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生育津贴?丫丫网iyaya.com版权所有,转载请说明出处收藏 天津市生育保险金办理手续如下:办理登记的手续:一、妊娠登记1、登记时限要求: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住院登记1、登记时限要求: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⑴《医疗保险证》原件;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报生育待遇手续:一、准备材料:(一)产前检查费: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二)门诊医疗费票据: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三)住院医疗费票据: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2、住院费用清单;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1、一组票据的粘贴:(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申报生育津贴准备好所需材料后,在产假结束后提交给公司,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代为报销。所需材料如下:1、医院的诊断证明,需要盖诊断证明专用章2、产前检查费用明细清单及挂号单红联,都要有生育险专用章3、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4、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6、医保证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8、出院小结,也要加盖生育险专用章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申报生育待遇手续: 一、准备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申报生育津贴准备好所需材料后,在产假结束后提交给公司,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代为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1、医院的诊断证明,需要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2、产前检查费用明细清单及挂号单红联,都要有生育险专用章 3、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6、医保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出院小结,也要加盖生育险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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