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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报废年限,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年限是多少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08:56:5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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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年限是多少年

《现行汽车报废政策》规定:轻、微型货车(含越野)、带拖挂货车、矿山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车报废期8年,其他车报废期10年。车辆经严格检验合格的可延缓报废,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一半。不符国家汽车安全规定的车辆应当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年限是多少年

2,车多少年达到报废

你好!朋友,机动车使用年限:1.出租车(小、微型)8年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6.半挂牵引车 15年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以前是十五年私家车不强制报废吧但验车麻烦
2013年1月,商务部,国务院公布的电动网站“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定义了汽车的使用寿命报废。那么,如何多年的车报废了吗? 回答了报废汽车多年 9座(含9)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15年。后达到报废标准的继续使用。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延年益寿后,定期检查,每年两次,20年以上,从第21年定期检查起一年四次。 答案两辆汽车报废多年出差超过九乘用车和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标退休后继续在目前的规定程序来使用,而且能延长不再使用年限超过10年。采用定期检查一年四次推迟退休的旅游客车;延缓报废使用超过九名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两次,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的定期检查,一年四次。 报废汽车多年回答三个调整后营业客车10年的使用寿命,达到报废标准的现行规定程序后继续使用。定期检查,长时间使用时,一年四次:使用不超过四年推迟退休。 这些都是“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汽车报废多年”的要求,它可以从上面可以看出,使用不同的车,他们的退休年龄也有所区别,对业主需要区别对待。

车多少年达到报废

3,天津市的汽柴油各种车辆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天津汽车报废年限有新规3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2月22日 15:00 天津日报 本报讯从3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新的汽车报废标准。 据悉,3月1日起,本市将依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四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将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调整如下表。交管局负责人说,3月1日开始,对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规定报废,如出租汽车“津E”号牌改为“津A”号牌车辆的使用年限一律为8年。他说,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或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小于等于1.8t的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大于1.8t且小于6t的载货汽车。 汽车报废标准分类表 车辆分类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次数最长延期年限 9座以下15年16—20年2次车辆必须符合 (含9座)21年后4次相关规定 9座以上10年11—15年2次10年 16—20年4次 旅游10年4次10年 大客车 19座以下8年不准延期 出租 其它汽车10年4次5年 微型(总质量8年不准延期 1.8t以下) 带拖挂8年2次4年 载货汽车 轻型货车(总10年2次5年 质量1.8t—6t) 其它10年2次5年 吊车、消防车、10年1次车辆必须符合 钻探车等从事相关规定 专业作业车辆 对达到或不足一年使用年限的车辆一律不准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右置方向盘车辆10年报废且不允许办理延期手续

天津市的汽柴油各种车辆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4,小车几年报废

为了使不合乎车辆安全性能、和污染环境,遏止恶性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废车辆是禁止上路行驶。目前,我国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就你提问的问题:1、卡车根据你行车执照的核定质量,卡车属于中型货运车辆或大型货运车辆,中型货运卡车累计行车40万公里;大型货运卡车行驶里程在45万公里达到报废标准。2、汽车小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3、货车轻微型、微型货车(包括越野型)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货运车辆累计行车40万公里;4、客车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运车辆累计行驶50万公里;另外一种报废标准是:1、车辆严重损坏或车辆的安全性能不良,无法修复。2、淘汰车辆,没有配件来源的车型。汽车年限过长,蚝油量超过出厂规定15%。3、经过多次修理和调整,安全性能仍然不能达到标准。4\再有一种车辆是排气标准不合乎标准的。###但19座以下的车辆和出租车以及轻微货运车辆除外。如果性能等符合规定的车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缓报废年限,但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出具证明,才能上道行驶。而延长期限不会超过规定标准年限的一半时间。1、轻型、中型载货汽车车辆性能符合相关规定,使用年限可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时间也不能超过5年。2、出租车辆8年、旅游载客用的车辆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符合标准的延长期限也不能超过10年。3、营运车辆转变车非营运车辆;或者非营运车辆过户成营运车辆后,所有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规定的标准期限报废。
没有具体时间,但是主要的一个点是你的车在检测站检测合格且排放必须达到当地要求!
8年

5,车辆报废年限问题

现在有强制报废年限 一般15年 你看到的很旧了还在使用 那是个人使用问题了 有的人用上10年 还看着很新 有的人用了 5年就很破了 在就是那些车已经到了报废边缘了 15的车了当然看着很旧了 在就是已经报废了 开黑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十二)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没到期限,就不是报废车咯。
大概05年左右就取消了非营运小型机动车的报废年限,只要能通过年检就可以继续使用,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是十年到十五年。
现在的汽车没有报废年限了,过了以前规定的报废期,就要半年甚至3个月审一次,只要能过关,还能延长一个审验期

6,天津私家车的报废年限是多少年有什么新政策吗

没有变化 还是执行全国统一标准15年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到年限可继续用 机动车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XX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赞同158|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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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型车辆报废期限问题急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之后每年检修一次,可延长使用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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