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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机制,金融危机对天津市影响大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1 07:44:1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金融危机对天津市影响大么

天津金融危机的解除和金融危机的产生都是需要一定的过程,在危机产生的前期,经济发展过热导致通货膨胀,到达一定程度危机爆发,经济萧条,又进入通货紧缩阶段, 这次的危机对天津的影响非常有限,主要是天津发达国家的问题严重,天津经济危机的结束应该以美国为标志,预计美国国内大型企业度过难关,天津失业率不再持续下降将会是危机结束的标志。

金融危机对天津市影响大么

2,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本市金融工作法规和规章草案。(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三)负责为筹备设立新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提供综合服务。(四)负责推动本市企业改制上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五)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津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流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型金融交易平台及其相应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七)协助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金融风险分析研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整顿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八)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和各类资金融通平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优化金融信用环境。(九)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金融聚集区建设和金融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金融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3,天交所是什么

天交所指的是天津股权交易所建议你直接看这个链接http://www.tjsoc.com/web/about.aspx属于我国的非上市公开股票交易市场,性质有点类似于美国的OTCBB
天津股权交易所得不简称。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2008年9月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在国务院的政策指导下,2008年5月天交所建设纳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20项重点工作”,之后又列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重中之重。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中明确要求:“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不断完善运作机制,规范交易程序,健全服务网络,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规模。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股权投融资服务”。

天交所是什么

4,天津引导金融机构下调住房贷款利率降低商贷首付比例

新京报讯 (记者徐倩)从住房、汽车、文旅等各个方面,天津发布了促进消费的新举措。8月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关于促进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间自2022年8月4日至8月12日。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消费方面的提振,尤其是涉及了住房领域。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上述征求意见稿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分区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个人购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下调住房贷款利率,降低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保障住房刚性需求,合理支持改善型需求。对于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在天津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目前,尚未有调整首付比例的相关政策出台。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类政策充分说明当前天津从稳消费的角度,对购房领域采取了积极的、全面的刺激做法,这对于刺激住房消费和稳定消费市场等都有积极的作用。从策略上看,此次新政提及了分区施策、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等内容,这也意味着后续天津相关政策会有积极调整的可能。”此外,在扩大家居消费方面,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房地产暨家装展示交易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卖房赠家装、家具、家电等活动,释放消费潜力。

5,天津的学金融的毕业生干什么工作好呢

天津财经居然有计算机的双学位了~~真牛逼,我和楼主的经历正好相反,信科系计算机专业,二学历金融,就我的观察来说,财大在天津的银行业还是有点名气的,好多银行指明了只要天大,南开和财大三所学校的,所以说去银行还是相对容易的,银行也要看准了,要想图稳定就国有的,要想施展拳脚可以考虑一下股份制的,银行刚开始工资不多,等转正后会有非常大的提高,另外,最好考个银行从业,不难,但是有的地儿会看这个,你要是金融系的跟老师处好关系让老师推荐一下也好,毕竟天津市的银行大部分都是财大的,如果要是去北京或是上海,就完全看能力争不争的过别人了,在这祝楼主好运,楼下说的去投行只是少数非常牛逼人的归宿
银行吧 如果有实力的话去投行 一切都没定数 关键看你实力
学金融的毕业生,一般都是进银行或者是咨询公司或者是保险公司等。但是本科生基本上拿不到高薪,因为现在本科生的就业形势总体不好,所以希望你能继续深造。我也是金融在读本科生。

6,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搞好住房资金的存贷、结算及融通等业务,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天津市的住房资金,存贷款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地产信贷部)代办。第三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及其他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和贷款基金户。各专户存款的利率视同银行同业往来利率。第四条 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筹集住房公积金和建立城市、单位住房基金。  (二)收缴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  (三)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贷款。  (四)办理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贷款。  (五)代理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  (六)提供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结算办法:  (一)由职工单位将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每月发工资后五天内通过转帐托收方式,开具住房公积金缴款书和转帐支票到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结算,将款项缴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支票起点的限制。  (二)单位在首次缴款时,须向房地产信贷部送交公积金汇缴清册,由房地产信贷部登录入帐。以后每月缴款时,如有变更,需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出公积金对帐单,并办理单位与职工的查询业务。  (四)房地产信贷部每十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一次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划分的单位缴款清单,并每月提供对帐单。第六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新分到住房的住户,按住房产权单位开具的《住房租赁债券认购通知》到房地产信贷部购买。房地产信贷部将款项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债券专户。五年后归还,到期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计息。债券不能提前支取。第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在房地产信贷部专户储存;单位住房基金在房地产信贷部所属各区县经办银行专户储存;住宅合作社筹集的住房资金应存入房地产信贷部,并根据存款情况,申请抵押贷款。第八条 在房地产信贷部存储的各种住房资金,均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结算。第九条 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和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利率按照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原则,给予优惠。单位贷款,一年期月利率暂定为6‰;职工贷款,一年期月利率暂定为3.6‰。贷款期限每增加一年,月利率增长暂定为0.3‰。贷款的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贷款单位与职工个人必须按期归还本息,逾期还款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担保人清偿。第十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的住房资金存款免缴银行存款准备金。第十一条 各有关银行应按照《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十一)的规定,将住房资金及时划转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有关住房基金专户中。第十二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搞好住房资金的存贷款业务,管理监督有关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7,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9日,是国内首家总部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滨海银行)是在原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大港农村合作银行和天津市汉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重组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外资金融机构及天津市和天津以外的浙江、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共15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滨海银行注册资本20亿元,其中:国有企业占10%,外资占10%,股份合作制企业占12%,其余68%均为纯民营企业股本,是典型的以民营为主体,包括外资、股份合作和国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的股权结构。具体情况为: 1、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认股持股12%;  2、国际金融公司持股10%;  3、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4、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  5、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6、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5%;  7、天津市津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  8、天津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持股7.5%;  9、天津市宁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  10、浙江天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  11、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5%;  12、裕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  13、天津市西青区龙鹏焊接材料厂持股1.25%;  14、天津大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  15、天津金巨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0.75%。

8,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从事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 本市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实施金融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第八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  国家规定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授权或者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适合经营要求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真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  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提供信息、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小额、分散原则,遵守国家关于贷款额度、利率限制的规定,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为导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第十六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应当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采用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9,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

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金融市场上资金的运动具有一定规律性,由于资金余缺调剂的需要,资金总是从多余的地区和部门流向短缺的地区和部门。金融市场的资金运动起因于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最基本的金融工具和货币资金的形成,是由银行取得(购入)企业借据而向企业发放贷款而形成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既代表了贷者的集中,又代表了借者的集中,对存款者是债务人,对借款者是债权人,因而,它所进行的融资是间接融资。当银行创造出大量派生存款之后,为其他信用工具的创造和流通建立了前提。当各种金融工具涌现,多种投融资形式的形成,金融工具的流通轨迹就变得错综复杂,它可以像货币一样多次媒介货币资金运动,资金的交易不只是一次就完成,金融市场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金融工具会脱离最初的交易场所反复地运动,这种运动,大多是借助于直接融资工具如股票、债券的多次流通而实现的。这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无需借助于中间人,或者只需中介者集中撮合即可。另外,借助于中介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形成金融流通市场,表现在支票、汇票、本票的流通及贷款证券化的流通。因而,在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卖出者可以转化为买入者,金融工具的买人者可以转化为卖出者。再加上新的交易伙伴的不断涌人,推动着金融工具流通转让;与此同时,资金相应地作逆向的流动,使金融市场纷繁复杂起来。金融市场的范围有多大?有人认为仅指银行之外的资金交易和融通,不包括银行所进行的融资活动。其实,当银行走向市场化之后,以银行所推动的金融产品交易,同样是作为商品的交易,即使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资金交易也仅是有计划的商品交易。因而,将银行这一大块资金交易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显然是不适当的。可以说,金融市场是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活动所推动的资金交易的总和,它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只要是资金交易,就离不开金融市场,它是无所不包的。

10,金融共享机制

一、我国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实践情况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的基础理论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论,通过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经济与金融需要协调发展,经济信息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是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一项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主要实施的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金融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这是金融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排。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出发,贯彻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并保持相互间的协调性。在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条第2款人民银行应当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银行监管法”第6条专条规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条文。由此从各单行法的法条本身来看,“一行三会”均有义务建立相互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没有权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设计意图主要是各金融监管机构等法律平等主体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自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种做法缺乏一种统一的、权威的、突出主导角色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实践操作情况   1、国家层面。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执行的只有“一行三会”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增加相关部委的联席会议,主要在强化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在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基本上以报告为主。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无疑是经济金融信息的高规格协调与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不定期召开的经济会议,各有关经济金融部委都会报告经济金融信息。但是以“经济会议”形式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刚性约束,也不是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2、地方层面。在地方建立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避开“监管协调机制”概念,重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许多省市还发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江苏省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此类信息共享范围仅限于金融监管部门间。二是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银行发起的金融形势分析例会。三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或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如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天津市政府牵头,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组成。应该说此类模式规格较高,避免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地位之争,致力于共同推动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困难或不足   1、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规定,职责不明确。我国已确立了“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协调机制的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没有确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安排。此外,在全国性层面的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办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层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2、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影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各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目前在我国表现为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各方认识存在偏差与不一致。由于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导致有关各方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积极性不高。   3、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在全国、地方层面上,都未明确指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主体,尽管国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等方式执行协调专职机构的职能,但其实际上仅仅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协调重要监管事宜的途径,并没有确定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乃至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此外,在地方纷纷成立金融办,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权力背景,直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协调这项职能的落实。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委对各项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未达成比较成熟的共享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采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也缺乏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欧美国家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协调机制建设法制化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另外相关部门也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沟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德国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决有关监管协调问题的,由中央银行和监管局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实践经验表明,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不仅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础,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促使协调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注重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建设   英国由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方监管协调工作;美国成立由联邦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协调性机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向地方政府分责分权,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形成综合性协调管理。英国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解决有关协调问题,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性协调组织机构,可以及时地进行意见交流和信息沟通,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动更加协调统一,更加有力于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在协调合作方法上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一般欧美各国都重视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在信息收集方面则规定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具体的信息收集主体、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德国的中央银行、监管局等部门之间不仅共享数据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统。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并使得信息传达和共享更加及时和方便,从而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制度的立法进程   建议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制度进行立法,明确协调与共享机制的主体、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从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经济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导、分层次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一是经济金融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促进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为重心,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经济金融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各类信息。二是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由“一行三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业务管理能力和视角,建议指定人民银行作为共享信息协调组织者,促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政银企及有关单位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组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必要时还可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组成的共享机制,实现政银企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切实提高经济金融的发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馈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并实现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经济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把整个经济金融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开发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实行经济、金融信息等数据实时模块化管理。同时,建议由国家成立经济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分类别、分层次做好经济金融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工作,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服务支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11,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和创业板上市有什么区别

天津股权交易所是属於场外议价市场 目前仍属试办性质创业板上市是属於场内交易 上市与流通受一定规范
天交所是四板,不属于上市,创业板上市是主流资本市场,属于真正的上市。天津股权交易所是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纳斯达克,是新兴的市场,针对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适合在此市场交易的企业远大于沪深市场。创业板是场内交易,交易方式和主板无区别,只是企业相对于主板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要低。
你好!天津股权交易所是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纳斯达克,是新兴的市场,针对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适合在此市场交易的企业远大于沪深市场。创业板是场内交易,交易方式和主板无区别,只是企业相对于主板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要低。就目前而言可以这一这样形容,天交所是小学生,创业板是初中生,主板是大学生。都会逐步升级进化的,呵呵打字不易,采纳哦!
1. 天津股权交易所是地方批准,创业板是国家证监会批准和监管。2.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2008年9月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在国务院的政策指导下,2008年5月天交所建设纳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20项重点工作”,之后又列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重中之重。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中明确要求:“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不断完善运作机制,规范交易程序,健全服务网络,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规模。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股权投融资服务”。3.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4.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内容,落实到上市规则之中。
对企业来说融资差别很大

1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有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考核评级、质询、约见谈话、走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方法,逐步形成以法人机构为重点、以风险为导向、以洗钱防范为目标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框架,综合采取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考核评级、质询、约见谈话、走访等多种监督管理手段,指导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扩展资料: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管理篇】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有运用质询、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反洗钱反腐作用、全面提高监管指导性和有效性的工作清单,也是对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挥出的一记记重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提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并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扩展资料:《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指出,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管理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三部门发布互金机构新规:建立反洗钱监管机制中国金融新闻网-天津:人行多维度提升反洗钱监管效能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第八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 :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law.baidu.com%2fpages%2fchinalawinfo%2f9%2f66%2fc70ca122588deec7905f115cd1727138_0.html" target="_blank">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9/66/c70ca122588deec7905f115cd1727138_0.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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