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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会职工大病医疗报销,天津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13:52:4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目前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 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 医疗费用 ,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咨询电话12021。

天津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2,2019年天津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天津市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分两部分:一:门诊(门诊费—800%门槛费)*50%;二:住院(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自费药除外。天津医保报销是在门槛费上,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确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确定。具体要看治疗流程,以及使用的药物等,医保是没有固定的实际报销比例的。最高报销限额是不超过社平工资的4倍。天津市2015医保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2019年天津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3,企业职工大病保险怎么报销

企业职工大病保险的报销如下:职工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重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同时,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是按照分段,累计支付的方式进行的,报销额度是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决定的。具体如下:1、大病患者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2、门诊医疗费用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报销,肝硬化等23种病门诊报销一年有两次申请机会,白血病等7种病则每季度末都有一次申请机会。一、职工大病保险包括哪些大病工大病保险包括20种大病,如果参保人因为这20种大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医保的高限额的部分费用都可以通过职工大病保险经常报销。现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的20种疾病包括了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肾病综合征、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等多种大病。二、职工大病保险怎么缴费职工大病保险的缴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发生巨额医疗费用后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的报销待遇。参加职工社保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规是必须参加职工大病保险并缴纳费用,职工大病保险的费用是由单位和个人按年度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0.2%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参保人的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的大病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大病保险怎么报销

4,职工大病保险怎么报销

职工大病医保报销方法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职工医保大病报销范围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工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累计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职工医保大病报销的范围。具体的职工医保大病报销费用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的门诊医疗费用等。不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包括:在非定点医院就医但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的、职业病、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交通意外伤害、因本人违法造成的伤害、食物中毒、自杀、医疗事故的伤害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按国家和当地规定应当自理的其他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大病报销标准职工医保大病报销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具体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下:1、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费用的90%;2、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费用的85%;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费用的80%;4、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的85%;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费用的90%。职工医保大病报销支付限额对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限额,我国各地的标准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都不尽相同。但近年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广大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我国各省市都大幅度提高了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限额,从起初的几万元,提高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北京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由之前的17万提高到现在的30万,南昌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32万元,而无锡更是实现了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上不封顶的政策。【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5,天津市事业单位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政策

帮你找了一份资料。供参考! 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不同单位都不一样,建议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社保局,或者在社保局买一本相关的书籍!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与全市统一。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比例及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一)关于缴纳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 1.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1.补助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补助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3.补助方式: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 4.补助期限:5年(即至2013年6月30日止)。 二、关于大额医疗救助费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本人缴纳。 (一)关于2008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1.在职人员 对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2.退休人员 以下两类退休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二)关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1.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2.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三、关于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一)开发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全市报销标准。 1.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 (1)在职职工:800元—5000元。 (2)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下为800元—5000元;60周岁—70周岁为700元—5000元;70周岁以上为650元—5000元。 2.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为50%;45周岁以上为55%。 (2)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为60%;70周岁以上为70%。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补助 对以下三类人员,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对其“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予以一次性注资160元。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 3.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四、关于住院报销 开发区参保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二)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报销80%。 五、关于个人帐户注资、使用、管理及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与全市统一后,开发区个人帐户资金划转,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执行。个人帐户的使用、管理执行全市统一办法。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划入个人帐户。按如下比例划入: 1.在职职工 (1)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 (2)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2.退休人员 (1)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40元; (2)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5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月划入个人帐户60元。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转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 (三)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处理 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全部在途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六、其他情况 (一)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一旦从开发区转出,不论何时转出,将不再享受本通知涉及的有关待遇。 (二)开发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医疗待遇的享受不与退休前企业的缴费挂钩。 (三)开发区医保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后,参保人员使用全市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凭证和支付凭证,并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成本费用不需个人承担。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在2008年7月1日制度统一后,补足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通知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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