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南开区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请问强制执行的具体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请问强制执行的具体细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07:29:4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请问强制执行的具体细则

按照法庭记录的物品执行,其它小件物品属于你生活用品的,你也可以拿走。
我是来看评论的

请问强制执行的具体细则

2,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在仍然适用,这种情况特指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赔偿金,只要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上个世纪90年代的文件,看看就行了,别太较真,这样的小文件你都要看的话,把仲裁所有的东西全看过来大约需要2个月。
如果地方上有这种办法,是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的。

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民事执行程序的条件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民事执行程序的条件

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执行:(一)表决与通过清算组提出的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外,方案应征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同意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还必须达到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后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后执行。如果对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未同时达到 “两个半数”,经两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清算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二)分配方案的执行按照《规定》,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除未申报债权的外部债权人以外(不含外部集资),不得以未出席债权人会议为由剥夺债权人的合法分配权。分配应尽可能采用现金分配,无法变现的实物资产及能够实现的债权也可以作为分配对象。分配的债权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凭以向债务人追偿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报告分配执行情况,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此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该问题是最高院对天津高院的批复,如下:(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6号发布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此复

6,天津市人民法院的机构是怎样设置及分工的

天津市设立一个高级人民法院,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十九个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和一个海事法院。其分工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所在区县内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一审案件,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西青区、武清县、静海县、宝坻县、蓟县;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河西区、河东区、塘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汉沽区、东丽区、津南区、宁河县。两个中院受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一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各类二审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山海关至黄骅市环渤海沿岸海域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服一、二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一审裁判上诉的二审案件和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设有办公室、政治部(含干部处、老干部处、组织宣传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即驻天津港保税区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含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处)、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驻天津铁厂审判庭、机关党委、工会共22个部门。

7,最高法最新关于诉讼保全执行细则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3、行为保全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该条规定为法院及时的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虽然这一规定名为"财产保全",但是其保全内容却是直接针对被告的行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作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雏形。4、民事诉讼如果在案件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嬴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您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要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得到切实执行。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将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文章TAG: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天津天津市高级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