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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天津市城镇居民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5 14:44:2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城镇居民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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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居民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2,天津市大学生医保政策

1.本政策指南适用的学生儿童范围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学生,以及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2.参保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3.2014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每人每年57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20元。特殊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4.特殊困难人员有哪些?①重度残疾人员。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认定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认定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③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困难家庭人员,认定凭证为《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④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经街镇劳服中心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认定凭证为居民身份证和街镇劳服中心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认定的凭证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注: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享受特困救助学生儿童的身份认定标准与本市学生儿童一致。认定凭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及学生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天津市大学生医保政策

3,2019天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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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儿童医保报销政策2022

居民医保  日前,天津市医保局发布通告,就《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通知》要求,我市拟调整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和资助参保政策,同时综合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01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高档为950元/人,低档为320元/人,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并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02  报销待遇  门诊  待遇自2022年起,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和本人选定的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年度起付标准统一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4000元,高档缴费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55%、55%、50%,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分别为50%、50%、45%。  门特  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特殊病就医,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分别为55%、50%、45%。  住院  自2022年起,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分别为75%、70%、65%。急诊抢救留观并转住院治疗(含转住院治疗前死亡的情形)前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大病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普通参保居民的50%,支付比例在普通参保居民的基础上提高5%,取消封顶线。  03  补助和资助政策  财政补助标准调整  参加2021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在调整前四档补助标准基础上新增30元。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补助标准暂定为高档1100元/人,低档580元/人,学生儿童按照调整后低档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资助参保政策调整  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重度残疾人中的学生儿童,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不符合上述人员身份的重度残疾人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低档报销待遇。

5,天津大学生医保卡可以报销哪些项目呢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表 单位:元 医疗机构 项 目 社区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 150 260 450 600 报销标准 70% 60% 55% 50% 封顶线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比例执行。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报销规定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民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第六条 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参保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自行申报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当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及时缴纳的,可以按照规定补缴。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征收。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检查。

7,天津学生医疗保险缴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规定,天津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知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50元,其余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道政府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专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此外,参保学生还将享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属附加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都包括在社保里 社保包括五险,每个保险有自己单独的缴费基数,社保缴纳基数是指五险各自的基数,每个保险基数计算标准不一样,所以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社保缴纳基数

8,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第七条 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有关部门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师、药师,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按照规定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缴费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差别缴费制度。学生、儿童和成年居民分别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不同的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缴纳。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对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按照规定的档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按照“如家长交100元保险费,不仅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参加学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字面意思是交100元就包括了以上两种医疗保险。看了下天津的城居医疗保险办法里面规定天津学生儿童按照100元缴纳医保费用,其中个人缴纳60元,教育部门补贴40元;剩下的40元就商业保险。一般理赔的话是,你在天津门诊或者住院以后的发票、病历、出院小结住院才有)、费用清单(住院才有),拿给学校负责医保的老师,学校会交给商业保险按照固定报销的。
目前,社会医疗保险分为三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种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不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和儿童)、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是农村户籍的居民。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采取的是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办理。缴费水平、报销比例相差不大。都是缴费一年享受一年待遇。 职工医保缴费按月缴费,缴费高、报销比例也高,且退休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不用再缴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报销比例一般比在职要高一些。
城乡居民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码事,城乡居民保险一般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而商业保险一般是学校统一参保买的。如果参保对象生病或者出现意外都可以报账。

10,天津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

天津市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了什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民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第六条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参保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自行申报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当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及时缴纳的,可以按照规定补缴。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征收。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本市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差别缴费制度。学生、儿童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不同的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缴纳。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第十五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并适时作相应调整。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待遇与支付第十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十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本市对新生儿等享受待遇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适时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经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鉴定病情符合标准的,享受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门诊特定疾病的种类和鉴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滞纳金、利息以及其他资金构成。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比例分别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国家和本市对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照不低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五章经办服务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个人权益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制定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充分听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医师药师代表等方面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第三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优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报销范围外的医药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亲属同意并提供费用明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信息实时共享。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协议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经审查核实的,依据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定点医药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将被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第三十四条本市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管理制度,实行名录管理。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的,可以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代为购买,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保人员不得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第三十六条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第三十七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疾病诊断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等基础编码实施标准化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采集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信息,加强医保数据库标准化建设,规范基础管理。第三十八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第三十九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第四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关的登记、申报、支付结算等档案和凭证。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联合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人员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调查、检查;(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测;(三)通过查阅、记录、复制等形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四)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五)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情况实施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审核、报销。第四十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一)虚构医药服务或者伪造、变造就诊记录、票据的;(二)办理冒名就医、虚假住院的;(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办理门诊特定疾病登记的;(四)申报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的;(五)冒用、敛存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二)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四)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本市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1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题一:是自愿性的。 问题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地居民每年的收费标准是250元 问题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宁波市财政补贴150元/年,也就是一年只要交100元就可以。 问题四:投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时候发卡又时候是本子,反正都一样!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但各地市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其他规定,比如有些地市限制异地退休后迁至本地的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2.所以你和你爱人想参加居民医保首先看你是否符合当地规定的参保条件。如果你们夫妻双方均符合当地参保条件,需要到当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有些地市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有些地市也许规定在居住地社区)。3.参保大体需要以下材料:1寸免冠彩照2张,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参保人页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家庭成员在中(按户口本上的人员)其他不需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证明(比如城镇职工医保卡复印件)等,填参保登记表(在社区填就可)。 参保资料具体请咨询当地经办部门(比如医保中心、社区)。
1.当地城镇户口就可以办理了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去户口地街道办理2.你老婆就办不了的,因为不是当地城镇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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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津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

问:天津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答:不为求赏,愿意帮忙!楼主所说的情况,比较难以解决!因为天津市政府设计的医疗保险政策比较独特(是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政策相比较而言的)。如果是以个人身份(注意,不是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和缴纳医疗保险缴费的话,则只能对大病(包括住院大病和门诊的特殊病种——也是大病)的医疗费按比例报销。具体解释如下:1.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1%(2%+9%),缴费额较高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其他资金;四利息。”所以,职工的个人医保账户中每月有划转入资金(由社保管理中心划入),即职工的社保卡中有资金。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四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职工可以用自己的社保卡(即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是医保缴费转划的)来支付门(急)诊的医疗费用或者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等等。2.《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是专门针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根据第四条规定“个人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缴费比例较低,只有6.3%,相对于职工参保缴费额,较低!根据第五条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个人参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医保社会统筹账户,没有(也即不设立)个人账户,当然,也就没有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个人手中的社保卡就没有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或支付药店购药费的功能(只有基本养老账户功能,和大病医疗费报销结算功能)。根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此,个人参保缴费的人员只能享受到大病(住院)费用的按比例报销结算的待遇,以及门诊特殊病的报销结算待遇。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规定了门诊特殊病的种类——其实就是不适宜长时间住院治疗(也无法根治痊愈的)病症,即: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以下简称特殊病种):(一)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三)糖尿病;(四)肺心病;(五)红斑狼疮;(六)偏瘫;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七)精神病。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需经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专科)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认定。虽然鄙人的解释,或许不能是楼主高兴,但是,这就是制度。毕竟个人参保缴费的比例和数额较低呀!当然,医疗保险待遇也较低一些!目前,医疗保险政策都是各地市政府出台政策,没有全省统一的政策,更没有全国的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有两个建议:一是,找一个单位,“挂靠”缴纳社保。可以参加职工社保(五项保险),即可以享受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费用较高(尤其是个人要承担单位要缴纳的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缴费,还要承担单位应为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的保费),不是小数额,每月400至500元吧(各地方标准不一样)。二是,仍坚持个人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将“挂靠”单位参保、单位代缴的而实际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或存款或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或者,直接门诊看病或药店购买药品治疗小病症。经济上也不见得不划算,尤其是对于年轻人而言,比较有利!以上意见,供参考!
可以参考下面信息对照,依据你姥姥住院医院级别等级来报销: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就医类别、医院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标准:年满78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其他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如下: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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