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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用信息公,天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几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9 08:25:0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几天

三天。现在都是在市场质量监督局网站公示,网上公示后,市场质量监督局审核通过后即可以在网站显示出来。因为企业在填报信息时,自主选择公示还是不公示,所以选择不公示时,企业信息他人无法看到。选择公示时,则他人可以在审核通过后在网站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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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天津的企业信用查询网址

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一、公示系统产生和主要内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二、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查询方法:1、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天津”,获取地区企业查询网址。2、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栏中输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完成检索。3、点击目标企业信息链接,点击进入。4、可以看到该企业详细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扩展资料:公示系统网站使用注意事项:一、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地方特色公告需要到各省子网站的其他公告中查看。二、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简易注销申请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三、自然人必须实名注册后才能使用个人中心相关功能。四、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五、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六、建议使用Chrome、IE等主流的高版本浏览器。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使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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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和区县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级行政机关汇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在内容上一致,并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要求,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编制,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审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需求,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  (一)主体登记信息,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即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业绩情况信息,即市场主体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即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共享或者公示的信息。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产生、变更后及时整理、录入、归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发现报送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修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修改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场主体修改信用信息的同时,应当公示修改后的信用信息以及修改时间与理由。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依法履行职责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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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三条 本市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失信行为。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第六条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  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九条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第十条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构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明确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共享范围、使用权限等事项。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服务对象、管理对象建立社会信用记录并形成社会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作为失信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5,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网上工商年报年检

企业工商的年审、年报现在不用跑东跑西去办了,接下来教大家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网上工商年报年检。 01 首先使用搜狗浏览器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界面。 02 进入后点击,企业信息填录,然后请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基本上电脑会默认你所在的省份),要自己在导航里面选一下,选择自己的机关类,登陆年报系统,有账号的话直接登入,没有的话注册一个,登录成功后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可进行年报的填录。 03 然后点击后会弹出一个对话框,点击确定即可,之后会有一个文件,点击已阅读。 04 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年报录入,然后根据提示把个体工商(企业工商)的信息填进去,然后保存,审查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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