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河西区 > 天津市绿化条例2004,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2004,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7:50:5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第四条 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第五条 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第二章 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第七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第八条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九条 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 林木、林地、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绿化造林规划应当按照本市总体规划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一条 市区和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制定。郊区、县范围内(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除外,下同)的造林规划,由市农林管理部门制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绿化造林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绿化造林计划。第十二条 市区和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林的建设,由园林或者城建管理部门负责。  乡、镇和街的绿化造林工作,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的建设,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办事处,应当按照有植树义务的居民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者相应的劳动量制定计划,并完成绿化造林任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当年的绿化造林,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补种。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没有条件植树或者没有条件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为其安排相应数量的社会绿化造林任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承担社会绿化造林任务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按照规定征收绿化费。  绿化费必须用于绿化造林。第十五条 市区坑塘周围和河道、道路两侧红线以外的空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化。第十六条 新建的厂矿企业、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和其他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落实投资。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绿化,完成绿化的时间至迟不得超过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绿化的验收。  新建住宅区和其他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面积,在市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在郊区、县一般不得少于30%。第十七条 架空线、地下管线和绿化造林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协调进行。  新建架空线、地下管线损坏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2,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五条 本市城市绿地分为6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外的庭院、楼间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是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旅游、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加强绿化环境的社会意义和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及科学知识的宣传。  飞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公园、街景绿地、商场、市场、居住区楼间等处,绿地管理单位应设置醒目的绿化宣传牌,宣传绿化法规,增强全民绿化环境的意识。  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所)应安排爱护花草树木的教学内容和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保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同时应尊重绿化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绿化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阻挠绿化监察人员履行职务。第八条 凡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本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与市园林管理局共同编制。  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和指标。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专业规划,确定绿地系统的详细内容,具体指标的发展项目。  经共同编制的天津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根据国家对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指标的要求,本市各类绿地占总用地的比率(以下简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二)新建和扩建主干道路绿带不低于25%;次干道路绿带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率根据其不同功能性质规定为:新建的工业、仓储、商业、交通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防护林带;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绿地建设资金交给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四)生产绿地面积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JJ48-92)执行。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绿地按以下分工负责建设:  (一)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联建和养护管理的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建设;  (四)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按绿化设计负责建设;  (五)私人新建或拥有的庭院绿地由房产所有人负责建设。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3,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旧有城市道路应当使绿地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  (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二条 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有落实绿地面积规划指标的建设场地但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未按照绿地规划指标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规划地段内就近统一安排绿化建设。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用作绿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4,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海域。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对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状况。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国家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以防治工业污染和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并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定并监督实施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计划;  (三)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建立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  (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七)受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八)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调查研究;草拟本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计划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大型生态保护工程等建设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规划和计划,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对所属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开发、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管理、治理和考核,并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和协调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向本市各级环境监测单位下达环境监测任务,收集汇总监测资料,对本市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  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数据争议的裁定。

5,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第十二条 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六条 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第十七条 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第十八条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五)绿道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文章TAG:天津市绿化条例2004天津天津市绿化

最近更新

  • 励志早安语,关于早上好的励志短语

    关于早上好的励志短语1.早安朋友,请接受我的祝福:让微笑爬上脸庞,让快乐充满心房,让好运陪在身旁,让成功依偎胸膛,让友情在你心中珍藏。2.一双手,把人生的风雨撑起;一颗心,把情感的 ......

    河西区 日期:2023-05-06

  • 头发掉吃什么,掉头发吃什么食物好

    掉头发吃什么食物好最好多吃些坚果类食物如核桃,花生,松仁,莲子等。可用阿胶黄精丸治疗,并保持愉快心情,少吃辛辣刺激性食物,和油脂过高的食物,保证充足的睡眠,对治你的脱发大有裨益.可 ......

    河西区 日期:2023-05-06

  • 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妇产科主任,孕妇吃肉能放料酒吗

    孕妇吃肉能放料酒吗大多数孕妇在怀孕期间很注意日常饮食,但也存在着很多的疑惑。大多数孕妇胃口不好,喜欢吃辣的和酸的,甚至还有孕妇喜欢吃凉拌菜。那么,孕妇能不能吃料酒做的菜呢?孕妇能吃 ......

    河西区 日期:2023-05-06

  • 天津市公安医院到河海花园,河海花园算高端吗

    河海花园算高端吗算。通过查询天津市河海花园官网得知,河海花园小区以小户型为主,属于高端小区。天津市河海花园小区位于天津市红桥区北开大街,是由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规划、开发的高端小区 ......

    河西区 日期:2023-05-06

  • 天津市农村六步决策法规定,求天津农村选举法

    求天津农村选举法那是《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天津没有权力制定法律,只能制定法规。{0}2,天津市非转农政策没有这样的政策脑子没问题吧,就算能转了,成了农业户口,以后怎么找工作呀,大学 ......

    河西区 日期:2023-05-06

  • 天津市大毕庄镇党委书记,大毕庄镇的介绍

    大毕庄镇的介绍大毕庄镇位于东丽区西北部,地处城乡结合部。东、南两面与华明街道相连,北隔新开河、金钟河与北辰区为邻,西与河北区接壤。街域面积45.3平方公里,辖9个行政村。至2007 ......

    河西区 日期:2023-05-06

  • 村上春树语录,村上春树的经典语录

    村上春树的经典语录他想把胸中的感念告诉对方:我们的心不是石头。石头也迟早会粉身碎骨,面目全非。但心不会崩毁。对于那种无形的东西—无论善还是恶—我们完全可以互相传达。—《神的孩子全跳 ......

    河西区 日期:2023-05-06

  • 天津市津艺园重工,想知道 太原市大学城艺考园区 在哪

    想知道太原市大学城艺考园区在哪大学城艺考园区坐落在新建成的大学城{0}2,比较offer中材装备集团和西青区开发总公司同在天津求比较你自己参考。财务主管/总帐主管|6000-800 ......

    河西区 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