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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市我是小小生态环境,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课观后感300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6:00:1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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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课观后感300字

我们对环境做了些什么?这是值得每个人深思的问题。我们的公民至今仍有一部分人不是环保意识淡薄,就是没有环保意识,有的还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森林是地球之肺。可是在一些地方成片成片地砍伐森林,甚至连幼林也难以幸免;一些企业在建厂时就没有环保意识,把河流变成了他们的排污池;一些厂矿排污严重超标,他们与环保部门“捉迷藏”,把污染物排入空中、排入河流;公共场所或马路上,有些人随地乱扔垃圾;有的公共汽车驾驶员,出了车门就不再有环保意识,把车厢里的垃圾往马路上扫;有些清洁工为图方便,把路面垃圾扫进下水道里;一些街头饭馆,剩饭剩菜连同污水倒得马路遍地都是……这一幕幕,确实不能不让我们感到忧虑。如果我们不让这些人加强环保意识,不去制止他们破坏环境的行为,上个世纪末叶墨西哥城严重大气污染导致许多居民罹患疾病的悲剧,将会在我们身边重演。环境与人类唇齿相依。人类走向文明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人类爱护环境,环境施惠于人的过程。保护环境,不仅仅是政府采取几项措施,新闻单位广为宣传,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使我们的每一位公民树立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全民投身环境保护工作。也只有这样,环境才会报答我们。就像一位著名的环保学家所说的那样:“我们爱护地球像爱护我们自己,地球也将奉献给我们她所有的一切。人类生存在环境之中,人类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环境。这时,人的环保意识便显得十分关键。废旧电器该如何处置,“白色污染”该怎样解决,乃至如何对待周围的一草一木,说到底都是一个环保意识的问题;有了这种意识,增强了这种意识,一些棘手的问题也就不再成其为问题。所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是环境保护的根本。世界水资源严重不足,随着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用水量不断增加,加上水污染日益严重,使许多本来可以利用的淡水资源遭到破坏。目前世界上60%的地区面临供水不足,已有20%的人口难以得到清洁水,50%的人口无法得到卫生用水。许多国家用水紧张,近年来美国、日本及东欧许多国家都出现了水资源不足的问题,甚至连淡水资源比较丰富的俄罗斯与加拿大,有些地区也受到缺水的威胁。非洲的一些国家连年干旱,缺水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存。有人预计,水危机将成为21世纪城市里“最容易引起争端的问题”。

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课观后感300字

2,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海域环境质量状况,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等工作,负责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动态监视,组织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补偿,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所辖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其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市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第七条 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本市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第八条 本市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九条 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对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举报、制止海洋环境污染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海洋、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统一组织本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将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并予以发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本市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海域定期组织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本市对湿地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第六条 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第八条 本市支持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湿地修复水平。第九条 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建设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渔业水域滩涂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相协调。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编制的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第十三条 本市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提出,经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名录管理。  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地理位置、范围、保护级别、类型、主要保护内容与标准、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事项。第十四条 一般湿地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第十五条 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第十六条 本市重要湿地名录中已确定为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依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保护。第十七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重要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  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予以认定。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定期组织开展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一般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修正

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第六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第八条 支持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分年度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推动落实。第十四条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等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第七条 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第十四条 新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利于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日报,实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数据,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市气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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