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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刑事案件立案公开网,网上立案查询怎样操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18:21:1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网上立案查询怎样操作

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不是每个法院都开通网上立案查询渠道的

网上立案查询怎样操作

2,刑事案件查询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话,公安机关会在法定的办案时间内将相关拘留手续给你送达!如果你想了解案情,可以聘请律师!按法律规定,律师在这个阶段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查询

3,刑事案件

看你是否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还有对方的伤情 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放危险品、爆炸八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对方也不是重伤或死亡,只用承担民事赔偿,也就是赔钱
那要看伤的情况一般的打架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刑事案件

4,我弟弟在天津跟别人打群架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已经四十多天了 搜

赶紧想办法吧,刑拘有时间上限的,40多天明显超了。估计是已经立案起诉了。
请个律师吧
保释
捕了都。37天没事就出来了 现在就等接判了
看案件影响度。影响不大能判缓
放心吧,没事,我同事进去四十多天也出来了,就是在里边挨揍,吃的不好

5,天津刑事案件两人涉嫌3起砸车盗窃案以及8起爬阳台入室盗窃案涉案

你好,首先是依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天津市的规定,对于数额为1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60000元以上的尾数额特别巨大。对于聘请律师的作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详细案情,申请取保侯审,代为申诉控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查阅、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具体需要看看哪一个办案单位,有的办案单位可以复印包括笔录等在内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可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审判阶段:依法参加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不清楚,可以咨询天津侯锦彬律师
事实清楚的案件,花钱请律师不如用这个钱交罚金还能认定为认罪态度好,争取从轻处理。
请律师会根据检方起诉书及摄像犯罪的情形、悔罪态度等进行针对性辩护,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若需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天津滕律师

6,立案公开如何查询

查询公安机关的立案信息,可以到报案或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以是否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没有,就是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码`密码是当时报案设下的密码``这个系统只可以跟踪自已报的案`查不了别的案`

7,询问天津刑事律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罪与非罪的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1)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以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因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确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2)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并无履行能力且不实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仅履行少量约定义务,目的是骗取更多的财物;而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3)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是不同的。前者经常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中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虽然也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但也不宜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总之,应该针对具体案件,从上述三个方面区分行为性质,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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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联系,天津刑事辩护大律师侯锦彬律师,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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