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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出让两家评估,为什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要两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6 09:42:1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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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要两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没有明确规定是几家评估机构。你们那里这样做,我认为是为了评估出的地价更公正、公平。选两家机构,可以中和两方面的意见,防止出让地价过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同时也增加了受让方的经济负担。

为什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要两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天津市土地面积58504平米原建筑面积145045平米现扩建138228评估地

这个要看你是好久取得的土地,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个标定地价,其实就是按基准地价来算的。你找出基准地价图、表、修正系数表。挨着对照,现在的价值-原来的价值=补交价值。我们评估的时候,是按照基准地价的百分之20来求的!具体,看你们那边的 地方政策!

天津市土地面积58504平米原建筑面积145045平米现扩建138228评估地

3,天津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

凤凰网房产淄博讯(编辑 刘佳)为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及地下管线迁移,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管理办法还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同时在市、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管理办法同时也明确表示,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予以收回。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在转让前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来源:新华网)

天津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

4,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私房交易和赠与的行为。第三条 私房交易和赠与时,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条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变更土地登记进行管理。市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行为进行管理。第五条 私房交易和赠与,应按照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内部分工,分别到所在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私房交易按以下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私房交易的双方持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件,到主管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领取《天津市房产交易批准通知》;  (二)领取《天津市房产交易批准通知》后15日内,持《天津市房产交易批准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件,到主管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七条 私房交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私房赠与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评估价值的1%,由赠与方或者受赠方交纳。第八条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再退回。第九条 无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件的、土地权属不清的,以及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条 私房交易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第十三条 将通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进行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3号)同时废止。

5,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天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事务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产权产籍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务。  各区、县的土地、房管部门参与土地出让、转让活动,并依照职权进行管理。  市土地局和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出让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房管局和其他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实施。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土地局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是: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土地局应当向有意受让人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地形图;  (三)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年限和形式;  (六)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标准格式;  (七)其他有关出让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第十二条 有意受让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供市土地局进行资格审查;  (一)登记注册的法人证件或者身份证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证明资产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证书。  外国的有意受让人提供上述所列证件,应当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家(地区)的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的有意受让人参照以上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第十五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一)有意受让人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土地局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规定;  (三)有意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出让金、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文件;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市土地局和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向市土地局按出让金的20%支付定金;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指标出让的程序是:  (一)市土地局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二)有意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土地使用规则、投标须知、土地投标书、土地使用合同标准文本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负责解答有关招标问题;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缴纳保证金(不计息),并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标箱;  (五)由市土地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  (六)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由市土地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未中标者由市土地局退还保证金;  所有标书均不符合标底条件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全部标书;  (七)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20%缴纳定金(保证金额可抵充定金);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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