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就业制度改革。
5、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 卫生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管理卫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等区域。城市化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区域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6、河南爱国 卫生 条例施行日期河南省爱国卫生-1/是1996年9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健康,践行“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防控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综合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第二条爱国主义卫生劳动是增强社会意识的活动卫生消除健康危害,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四害防病,提高全民素质和健康水平的活动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主义卫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爱国工作发展规划。第五条各级爱国体育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工作。
7、石家庄市爱国 卫生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运动卫生,改善人居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石家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爱国主义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防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烟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工作的领导,将爱国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爱国主义工作评价体系,提高与城乡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的爱国主义水平。第五条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主义月-0,集中宣传普及爱国主义知识-0,组织爱国主义活动-0。
8、河北省爱国 卫生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主义,改善城乡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1。第二条爱国主义条例劳动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消除有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人民素质,保护人民健康的社会活动卫生。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工作的领导,为爱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将爱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本省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活动制度;(2)爱国卫生月制,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3)城镇各单位实行卫生门前、包绿化、包秩序和卫生门责任制;(四)在指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制度;(5)全民爱国卫生强制劳动制度;(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制度。第六条公民应当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参加爱国主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