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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张健的个人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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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健的个人履历

1984.12-1988.09 大邑县司法局干事(其间:1986.09-1988.07在中共大邑县委党校经管班学习);1988.09-1998.10 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其间:1994.06-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1998.10-1999.09 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99.09-2004.04 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其间:2000.04-2001.02兼任大邑县司法局晋原法律服务所主任;2001.03-2003.03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2.03-2004.03在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业学习);2004.04-2004.07 大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2004.07-2006.12 大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大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2006.12-现在 大邑县政协副主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健的个人履历

2,工程一开工哪些资料需得去质监站备案

建筑工程去质监站备案资料如下:1、《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原件4份收1份,在相关政务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2、建设(监理)单位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书、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原件4份收1份);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验原件收加盖鲜章复印件1份);4、中标通知书、招标报告收讫通知书、监理备案表(验原件收加盖鲜章复印件1份)。扩展资料质量监督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在质监站的备案手续,是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督。备案后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质量监督部门会对此类在建项目进行随时抽查,一旦发现违反相关规范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利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执法行为。质量监督备案作为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标识牌的前置手续,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理完成质量监督备案代表着建设工程正式启动,正式开始施工。参考资料:大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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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邑属于大成都市吗

大邑属于大成都市。大邑,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地处成都平原向川西北高原的过渡地带。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呈阶梯状渐次降低,依次出现山区、丘陵和平原三大地形区,具有“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地貌结构。山区、丘陵和平原分别占全县总面积的60.5%、16.7%、22.8%。邛崃山脉由西北向东南延伸入境,贯穿县西、北山丘地区。大邑历史早在新石器时代,境内已有人类活动。夏、周时为古蜀国地。公元前316年,秦灭古蜀国,今大邑县区城当时为临邛县地。后几经变迁,直至唐高宗威亨二年(671年),置大邑县,属邛州,县治在今晋原镇。《太平赛宇记》记载:“县在鹤鸣山东,其邑广大,遂以为名。”大邑建县后,唐、宋两代建置无变化。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撤销安仁县和火井县,其行政区域划归大邑县管辖。明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大邑县撤销,境城井入邛县,属嘉定州。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十一月,大邑县建制恢复,仍属嘉定州。明成化十九年(1483年),邛县复升为邛州,大邑又还隶属邛州,直至民国元年(1912年)。民国2年(1913年),州政为邛崃县,大邑隶上川南道。以上内容参考:大邑县人民政府-自然地理以上内容参考:大邑县人民政府-历史沿革

大邑属于大成都市吗

4,大邑属于成都哪个区

大邑县不属于成都任何区,大邑县为成都市的郊县。大邑县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位于成都平原西部,与邛崃山脉接壤。东与崇州市交界,东南与新津县毗邻,西南与邛崃市相邻,西与雅安市芦山县、宝兴县相连,北与阿坝州汶川县接壤。县域总面积1327平方公里。大邑辖3乡、16镇、1街道。扩展资料:大邑县始置时隶邛州。唐宝元年(742),邛州改为临邛郡。唐乾元元年(758), 临邛改为邛州。五代十国时期,大邑县属前蜀国19年(907至926),后唐9年(925至933),后蜀国32年(934至965),隶邛州。北宋乾德三年(965)起, 大邑属宋,邛州改为邛州临邛郡,大邑隶邛州临邛郡。南宋宝祐六年(1258),蒙古军攻入四川,大邑隶邛州临邛郡。至元十四年(1277)后不久,邛州临邛郡改为邛州。大邑隶属邛州。十六年(1279)。大邑属元。元至正二十年(1360),明玉珍在蜀建立农民政权,元至正二十二年(1362)称帝,国号夏,大邑属邛州。明洪武四年(1371)春,朱元璋派军入川。六月,夏亡,大邑属明,隶邛州。明洪武九年(1376),邛州降为邛县,大邑隶嘉定州。明洪十年(1377)五月,大邑入邛县。明洪十三年(1380)十一月复置,隶嘉定州。明成化十九年(1483),邛县复升邛州,大邑还隶邛州。明崇祯十七年八月初八日,张献忠克成都,建立大西农民政权,定都成都,称西京。并于十月初五破邛州,入大邑。在张献忠据蜀期间(1644至1646),大邑为大西辖县之一,其隶属关系与明末时同。清顺治三年(1646),大邑属清,隶邛州。清乾隆版《大邑县志》载清顺治六年(1649),张献忠部属卢名仍“踞重庆、叙州、马湖及邛州一带”。清顺治九年(1652),已和南明联合的张献忠部属刘文秀出兵回川,大败已降清的吴三桂,克川南各州县。刘文用克成都。清顺治九年前后,大邑属南明,隶邛州。清光绪版《大邑县乡土志》载,清康熙十三年(1674)吴三桂反后,其总部属王藩攻占邛州大邑。吴在1674年称帝,国号为周。大邑属周,隶邛州。清康熙十九(1680),王屏藩被讨平,大邑属清,隶邛州。民国元年,大邑隶邛州。2年,邛州改为邛崃县,大邑隶上川南道。3年五月,上川南道改为建昌道。17年,道制撤销,时四川正值军阀混战,延至次年才正式撤销。大邑于是直隶四川省。24年6月,大邑隶四川省第四行政督察区。1949年12月20日大邑县解放后,隶眉山行政区。1950年3月起改隶温江行政区。又称温江专区,1968年10月改为温江地区。1960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新津县并入大邑县;1962年3月25日,新津县建制恢复。1983年5月, 温江地区建制撤销,大邑县至今划归成都市管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邑县大邑县人民政府-历史沿革

5,求大邑政府 2009 149号文关于拆迁的

  大邑府发〔2009〕149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11日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发、林业和园林、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村(组)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协同征地实施单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一)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1.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总面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已征地安置的人数)。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被征地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  第八条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  第九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关规定入户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三)土地被征收时,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  (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本着“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附表标准进行补偿。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粮食地计算。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树木花草,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一)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养殖专业户,按附表标准执行。  (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中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附表标准补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征地的其他补偿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被拆迁农户的电话移机费和光纤入户费由征地单位承担。  (二)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规划、交通、水务部门制定恢复方案,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恢复。  (三)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运费,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的完税证明,按该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计算补偿。对搬迁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应安置的农业人口应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二)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时相邻区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执行。  被拆迁正住房屋面积超过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正住房屋未达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现(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补偿,人均在3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给予现(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进行现(建)房安置。该户附属房屋面积扣除正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部分后,剩余面积按照附表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安置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户5平方米面积以内,由安置户按照成本价进行购买。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邻区域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区外单独选址和不具有统建安置条件地区的拆迁安置人员,其住房安置占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以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员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类型附表标准140%予以补偿,超出面积按附表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回到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能提供未享受国家福利房、住房公积金、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镇(乡)出具的原籍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不能提供未享有国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乡镇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围内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标准予以补偿;终结产权不再给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共有所有权房屋,按照均摊面积核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及宅基地占用面积。  第二十三条 被安置人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用途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搬家费和搬迁奖励。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搬家费为每户每次500元;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过渡费。享受农村集体组织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且应安置的成员,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过渡费。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给予每人300元的过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根据本办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搬迁。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交公证处提存后,视为已履行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征地项目仍按《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的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拆迁安置补偿征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同时废止。  附表: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附表  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  当年征地统一年产值  亩  按耕地的67%  进行补偿  按一年种植三季、  补偿两季计算  (67%)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正住房屋  砖混(含楼房)  ㎡  450  砖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属房屋  披房、阁楼(含水泥瓦、玻纤瓦)  ㎡  120  简易披房  30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  钢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  460  钢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砖混预制板房  275  轻型钢结构房  212  砖木平瓦房  212  砖木石棉瓦房  138  简易偏棚  74  粮仓  立方米  20  晒坝  混泥土  ㎡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砖砌  立方米  20  坟墓  陶坛(土坟)  棺  300  老棺(砖砌有碑)  500  水塔  座  400  压水井  平坝(钢管井)  口  200  丘陵(砖砌、条石)  300  围墙  砖砌  ㎡  30  粪池  砖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气池  10立方米以上  口  1500  或按50元/立方米,  废池为25元/立方米  固定灶  眼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  20  钢架大棚  70  砖砌大棚  50  铁大门  扇  300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种植户补偿标准  果树  胸径3㎝以下  株  3  1、合理种植量(100-200株/亩)的盛果期树、结果树为4000元/亩; 2、合理种植量(200-360株/亩)的幼树、定植树为1000元/亩。  胸径3-6㎝  8  胸径6-10㎝  18  胸径11-15㎝  40  胸径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损失)  亩  2500  木本(含移栽损失)  4000  苗圃  木本  亩  2500  药材  草本  亩  2000  木本  4000  桑园  亩  1400  茶园  亩  1400  草莓园  亩  1400  莲藕  亩  1000  食用菌  地膜  ㎡  7.5  棚架  袋  0.2  零星竹、树木补偿标准  竹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根  0.5  树  胸径3㎝以下  株  2  胸径3-5㎝  6  胸径6-10㎝  15  胸径11-15㎝  30  胸径16-20㎝  70  胸径21-30㎝  120  胸径31㎝以上  150  养殖业补偿标准  牛  奶牛  头  200  5头以上  耕(肉)牛  100  羊、猪  头  30  50头以上  鸡、鸭、鹅  成家禽  只  4  500只以上  幼家禽  1  兔  成兔  只  6  幼兔  2  鱼塘  经过改造的  亩  2000  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以水面计)  土塘  800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征地 补偿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各群团组织。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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