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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7 21:22:4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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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对二审不服申诉是否可直接到最高法?
上海市知高级人民法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民事、民商、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申诉审查庭、未成道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等内。此外还设有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培训处、审管办、研究室、行政装备处、监察室、法警总容队、法制宣传处等综合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2,刑事案件委托手续怎么办理

您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委托手续聘请律师应当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 刑事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委托人指名委托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1)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7)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委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2)委托律师办案须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刑事案件委托手续怎么办理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过了上诉期和给付期后,可申请执行(最后收到判决的日期算25天)。判决执行的话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上签字,打电话给法官呗,到期了再去法院,去早了也没用。在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在青浦坐松青线,到嘉松南路林荫新路站下车,到马路对面的佘山地铁站坐9号线,在嘉善路站下车,5号口出,350米左右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4,复旦大学投毒案中的林某犯了何罪

1、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一审审理】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审宣判】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 【死刑复核】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2015年7月28日,经林父的律师谢通祥申请和沟通,最高法院刑庭主办法官经过请示领导研究和慎重考虑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与主办法官的会见请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林森浩案件的主办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并告诉林父最高法院已经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了解情况了。林父称,整个会见持续了几小时,法官与书记员还详细地作了笔录。2015年7月31日下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2015年12月9日,“复旦投毒案”出现新进展,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执行死刑】】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5,刑事案件委托书怎么写

★取决于被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小于或者等于被代理人的权限。法院必须要向代理人收取一份委托受权书。委托授权书是由当事人向代理人出具的。  ★代理人有权决定重要事项的代理权被称为“特别代理”。代理人有权向当事人作出一些比较重要的决定。重要事项,如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撤诉,进行和解等以上几种权利是最重要的权力。  ★代理人无权决定重要事项的代理权被称为“一般代理”。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上记载“全权代理”的为“一般代理”。  ◆现在,在我国有一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由于法律知识的不完善,被代理人向代理人从事一切的活动,于是在授权代理书中写上“全权代理”。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代理人写上了“全权代理”是不会产生特别代理的效果,只会产生一般代理的效果。这时候代理人为当事人是无权承认、追加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撤诉,为这个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想让全权代理的话,应该这样写:授权范围包括: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起诉、参加庭审,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申请执行。把这些有关事项在授权委托书上全部写清楚。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 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的辩护人。本委托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告诉人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充分体现告诉人的意志。
可以。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自诉人的近亲属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般以不担任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宜。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法研〔1987〕字第13号《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有关程序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自诉人的近亲属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般以不担任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宜。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相关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 198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法研〔1987〕字第13号《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有关程序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自诉人的近亲属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般以不担任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宜。【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结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担任代理人。不过这里的近亲属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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