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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事故赔偿中的伙食费怎么算啊有没有具体的参数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23:17:0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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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赔偿中的伙食费怎么算啊有没有具体的参数

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各省标准不一样。

事故赔偿中的伙食费怎么算啊有没有具体的参数

2,交通事故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出差标准是多少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伙食补助40元一天,营养费要有医生写的加强营养的证明。交通事故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的。

交通事故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出差标准是多少

3,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最新的

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不同地方有些差异,住宿标准还和职务高低有很大关系。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当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根据山西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按50元标准。
不是机关的人 但很想知道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最新的

4,关于出差补助请尽可能详细回答

1、补助基本上是合理的。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向公司要求通讯费的补助,按你的条件,一般在100-500都有,看你的公司按你是外派还是按职务来补贴了。 2、留沪或回京,取决于你认为目前的公司情况怎样,以及想不想长呆。 就JAVA程序员来看,北京上海的IT公司都比较多,但看重的是经验和实际能力。 你需要时间来积累自己以后的价位,而不是看现在的待遇。 如果是考虑以后跳槽,你要看在北京还是上海可以获得更多更好的项目机会和技术成长,这个可以直接提升你今后的价位。 上海是外派,独担局面的机会比较多,能力可能比较全面,但有的公司也会只把机会留给总部的人,这个就看你对公司和现状的了解了。 如果在两地获得的机会差不多,就看你是否打算在公司内升迁,因为外派的程序员离领导远,不比领导身边的人容易上位。 除非你的工作情况出众而且公司有意发展壮大上海办事处的技术力量。 否则,有意在本公司发展的最好还是回总部并且攀上部门里的强势领导,假以时日无功劳也可凭苦劳慢慢上。 外面办事处的常像后娘养的孩子,不亲 (这是切身体会,除非业务线上的人,凭业绩说话,支持部门的想在本公司升迁还是回总部的好) 综上,如果两地项目机会差不多,你想积累经验作跳槽价码的话,上海较好,毕竟经济方面也会好。 过几年跳槽时再考虑自己对两地的喜好和可选择的公司情况再选择不迟。 如果目前的公司已经很好想长呆,还是挨点日子在领导身边混个脸熟,回北京去。

5,2017年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多少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 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2014年江苏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与其它省份相比也是差不多的。

6,请问有相关差旅费报销规定吗

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都是根据本单位的自身情况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提供给你一个,是某公司的一个文件,你可以做参考,关于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公司员工境内出差费用开支标准和相应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出差交通费开支标准及范围1. 乘坐飞机:岗薪四级以上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岗薪五至八级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可以单程乘飞机,另一程只能乘坐火车或轮船。2. 乘坐火车、轮船标准:岗薪四级以上人员可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岗薪五、六级人员可乘坐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可乘坐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二、住宿费开支标准1. 住海油总系统内招待所的费用标准:岗薪四级以上人员:套间标准。岗薪五、六级人员:单间标准。其他人员:双人间标准。2. 住其他宾馆或招待所的费用标准:岗薪四级人员:可按单间标准实报实销,一般情况不得住四星级以上宾馆。岗薪五至八级人员:一般地区不超过220元/日,特殊地区不超过280元/日。其他人员:一般地区不超过150元/日,特殊地区不超过220元/日。(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以下相同)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 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者,可以乘坐火车卧铺。岗薪六级以上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乘坐其他交通工具6小时以上者,参照火车的标准执行。2. 连续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者(按自然天计算)途中补贴70元/日,不再另外享受每天的出差伙食补助费。3. 对符合乘火车卧铺条件而改乘硬座席位的,按票面金额的70%增加补贴;软座席位按票面金额的30%增加补贴。4. 对符合乘软卧条件,改乘硬卧的途中补贴增加50%。5. 出差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1)出差伙食补助费一般地区为32元/日;特区为50元/日。(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市内交通费一律按在该地区的实际天数,每天以5元计发包干使用,原则上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给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6. 凡参加外地短期培训班的人员首30天内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人员的标准执行;超过30天的,按同样的标准减半执行。四、工作调动费用的报销标准1.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如需乘坐飞机,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 乘坐火车途中补助按出差规定执行。随同调动的家属按职工同样标准减半报销。3. 行李、家具托运费,每户按一个集装箱(10吨)标准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五、会议费用标准 公司和直属单位组织的会议,按公司行政管理部相关规定办理,开会的人员、地点和费用标准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控制,其开支标准为150元/天/人。会议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用于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会议资料费和会议伙食费等。六、出差作业人员倒班交通费用报销的原则1. 各事业部跨地区作业路途交通费用按单程飞机,另一程火车核定标准。 2. 各事业部根据上述原则核定各地区作业的交通费包干标准,并呈报公司财务部,经审核后转发各地执行。七、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标准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海油总财〔2002〕240号文执行。八、由于公司重组改革,已就任新岗位,但岗薪未作调整的人员可参照同岗位的岗薪级别执行。上述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我入厂时没有签合同 现在出工伤了 鉴定是自己做的 但厂里也没说不承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按照伤害程度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到指定医院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医疗费用支付渠道:住院职工按《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支付,其余门急诊职工按现行规定执行。   2.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3.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   4.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由全国和市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的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全国和市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和物价补贴全额发给。   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标准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分别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市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由企业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4.致残一级至三级,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为50%、40%、30%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或致残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6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6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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