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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过程是怎样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10:40:0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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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过程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希望对你有用和帮到你。

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过程是怎样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了哪些新内容

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并解读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还新增了23个条款。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中,新增了章节内容,要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其中,第36条还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规定中,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要求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另在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中,增加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要求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在第七章支持与奖励中,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中最大的调整,即删除有关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民办教育已实现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覆盖近些年来,在各方力量的支持下,我国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层次类型更加多样、结构功能也日趋完备,完善的发展局面正加速形成。从民办教育目前的发展规模来看,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资讯—全国民办学校超18万所!教育部: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了哪些新内容

3,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百度

一、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十、删去第五十一条。十一、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二、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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