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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4 13:51:02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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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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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上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劳动法规对这方面没有硬性的规定,这些企业是目光短浅,只图一时的低成本,到过年大批外来务工者要返乡探亲时,你看他们因缺乏劳动力而急的像热锅上的蚂蚁走投无路。再说现在上海正在研究外来务工者同上海本地人同工同酬,同样“缴金”的政策,相信不会多久这个问题会解决的。

上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3,上海市劳动保障网

上海对外来的来沪工作的都必须参加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每月246.9元 交满12个月到60周岁可以领取一笔1000多元人民币,外来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保险,每月单位交1000来元,个人承担200元,交满5年可以在上海享受城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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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网

4,12333上海社保查询关于协保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政策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研究,从2012年11月起,对本市企业协保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补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二、本通知下发后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协保人员,自发放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规定标准增加养老金补贴。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补贴,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0月31日

5,上海外地户口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和【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并不在于保险太少,更大的区别在于2种保险有质的区别。综合保险仅仅提供在职时的工伤、意外、住院保险和今后贬值的老年补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但在保险范围上比综合保险广,且缴纳15年后可以享受退休和医保待遇。【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就是俗称的城保,也就五险一金等。按照去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已经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这中间,单位可以不必为员工缴纳公积金,这个不是强制的。你的单位,没有为你们缴纳城保;2个原因:一是单位没有及时掌握社保新政策;二是出于社保负担加重而有意为之。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作为员工的你们,最好和单位好好商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因为社保关系到你们今后的保障。相信老板在友好的沟通下会为你们缴纳事关重要的城保。
是的,和上海户口一样,缴纳4金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为什么便民查询打开没反应

可能是系统在维护。http://www.12333sh.gov.cn/
·上海增加2013年养老金政策问答 1、2013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范围和对象是怎样确定的? 答:从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是指:本市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 ·关于2014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关于2014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 ·上海企业协保退休增加养老金补贴 凡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协保人员,自发放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这可不是空穴来风,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对本市2014年和2015年企业协保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补贴的通知。 通知表明,凡是加入 ·上海养老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上海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般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城镇企业在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 ·2013年上海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增加方法 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关于2013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体要求,上海市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按“镇保”、“城居保”、“新 ·上海养老金怎么计算? 社会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个人社保退休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即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金和滚存的利息。 个人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龄 ·上海市发放第一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从12月28日起,上海首批2409名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的老人已拿到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 记者29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自12月22日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受理以来,各项工作正平稳推进,第二批城 ·上海今明两年企业协保退休人员增养老金补贴130元/月 2014.1.1-2015.12.31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协保人员,自发放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增加的养老金补贴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电话:(021)2311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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