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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有汽车吗 汽车的班次什么时间出发共用多少时间什么时候到达上海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5 16:42:4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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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汽车吗 汽车的班次什么时间出发共用多少时间什么时候到达上海的

汽车: 萧山汽车站 上海 07:15 204 大高一/高二级 63.00/65.00 上海 萧山汽车站 上海 08:15 204 大高一/高二级 63.00/65.00 上海 萧山汽车站 上海 08:55 204 大高一/高二级 63.00/65.00 上海 萧山汽车站 上海 09:55 204 大高一/高二级 63.00/65.00 上海 萧山汽车站 上海 11:55 204 大高一/高二级 63.00/65.00 上海 萧山汽车站 上海 13:45 204 大高一/高二级 63.00/65.00 上海 萧山汽车站 上海 15:05 204 大高一/高二级 63.00/65.00 上海 萧山汽车站 上海 16:55 204 大高一/高二级 63.00/65.00 上海 火车: 车次 类型 始发站 出发站 出发时间 目的站 到达时间 历时 里程 终点站 2002 空调普快 福州 萧山 01:28 上海 04:33 3小时5分 230 南京西 2582/2583 普快 金华西 萧山 18:40 上海 22:50 4小时10分 218 烟台 5072 空调普快 江山 萧山 18:31 上海 22:17 3小时46分 218 淮北 K251/K254 空调快速 宜昌 萧山 10:30 上海南 13:26 2小时56分 188 上海南 K254 空调快速 宜昌 萧山 10:30 上海南 13:26 2小时56分 188 上海南 N406/N407 空调快速 宁波 萧山 17:23 上海 21:27 4小时4分 218 六安 N428 空调快速 宁波 萧山 17:44 上海南 20:46 3小时2分 188 上海南 N458/N459 空调快速 衢州 萧山 19:48 上海 22:28 2小时40分 218 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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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把上海玩个遍

1、外滩-陆家嘴——上海地标性建筑区一日游。必须游到的地点是:苏州河外白渡桥、外滩万国建筑群(不防到各家银行内部观光一下,特别推荐浦发银行,系原上海市府大楼)、海关大楼、上海档案馆、东方明珠、金茂大厦、陆家嘴金融区。 建议:早上8点到外滩,中午在中山东一路的餐饮店就餐,下午1点从金陵路渡口摆渡到陆家嘴,感受一下浦江最原始的交通工具和浦江风景,2点到5点游览陆家嘴,晚上逛正大广场。 2、豫园-外滩-人民广场——上海中心城区一日游。必须游到的地点是:豫园、外白渡桥、外滩万国建筑群(海关大楼、上海档案馆、浦发银行)、人民广场。 建议:早上6点在豫园喝早茶,吃上海小吃,11点之前到外滩边游览便找一家满意的咖啡店或餐饮店就午餐,下午3点以后到人民广场,看上海大剧院、市府大楼、上海博物馆、上海城市规划馆等,可以找一处有兴趣的(除市府大楼)进去瞧瞧;晚上在福州路文化一条街游览、就餐。 3、南京路步行街-人民广场-外滩——上海购物一日游。必须游到的地方是:南京路市百一店、永安百货、华联商厦、百联世贸,人民广场建筑群、外滩万国建筑群。 建议:早上8点到外滩,中午在中山东一路的餐饮店就餐后,到人民广场参观,看上海大剧院、市府大楼、上海博物馆、上海城市规划馆等,可以找一处有兴趣的(除市府大楼)进去瞧瞧,3点以后逛南京路步行街,新老建筑各有特色,边逛边购物,晚餐南京路上搞定。 4、浦江游览-外滩观光隧道——上海观光一日游。必须游到的地方是:黄浦江两岸景点、外滩观光隧道。 建议:上午9点到外滩,先观光外滩,在购浦江游览和隧道观光的套票。浦江游览约一小时,隧道观光从浦西到浦东往返约半小时,但可以在浦东的滨江大道上喝一杯星巴克,赏江景尽兴后再返回。 国内旅游驴友中最享盛名的十家客栈[图] 5、世纪公园-磁悬浮-浦东机场——上海浦东一日游。必须游到的地方是:地铁二号线、世纪公园、龙阳路地铁站、磁悬浮、浦东国际机场。 建议:上午9点坐二号线抵达世纪公园,下午1点到二号线龙阳路地铁站换乘磁悬浮体验上海速度,2点以后再浦东国际机场逛逛,还有列香世界名品折扣店可以购物。 6、人民广场文化上海一日游。必须游到的地方是:人民广场、上海大剧院、城市规划馆、上海博物馆、上海音乐厅、上海美术馆(可选)、福州路文化一条街。 建议:上午9点抵达人民广场,参观上海大剧院、城市规划馆,中午在人民广场就餐,下午逛上海博物馆或美术馆,5点以后逛福州路一条街,晚餐后可以回到茂名路、衡山路等酒吧一条街感受一下上海的夜生活。 7、吴淞-崇明两日游。必须游到的地方是:宝山吴淞口炮台、崇明岛。 建议:已经对上海中心城区了如指掌的朋友可以去郊区如崇明等地方看看,上海可以农家乐的地方不多。 8、徐家汇-淮海路——上海精品购物一日游。必须游到的地方是:徐家汇、徐家汇天主教堂、淮海路(东中西)。 建议:南京路步行街去过的朋友可以选择到徐家汇和淮海路看一下,这里相对步行街可能更受上海本地人的亲睐,当然如果你的品位更高人一筹,可以去南京西路的恒隆广场、中信泰富:) 怎么样,终有一款适合你吧?:) 。。 如果觉得我给的意见能使您满意,请点击“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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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投诉上海粉末冶金厂

该厂违反了最低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在网上直接投诉,也可以打12333这个电话进行投诉 投诉链接 http://www.12333sh.gov.cn/wszx/ldjcjb.shtml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可见,由于补贴属于福利费,工资中是不包含补贴和奖金的,你们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劳动保障局投诉。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 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 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 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 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 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 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 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 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 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 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 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 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 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 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 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 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 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http://www.12333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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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征收房产税的细则

这个我貌似在哪里看到过,我给你个链接吧,写得很清楚,不过目前只在上海,重庆试点貌似,看链接吧,写得很清楚,希望能帮助到你 http://www.bylou.com/junews/20110128/28410.shtml
家居诚家具家品!wenwen团队诚意作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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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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