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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与基层工会,上海市总工会的地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2 09:25:2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总工会的地址

有三个地方,都是总工会卢湾区局门路600号普陀区武宁路419号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4号
地址: 中山东一路14号 所属区县: 黄浦区 邮编: 200002 电话: 63211939 传真: 63297267

上海市总工会的地址

2,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发票开具什么内容合适生意经高手请帮我一下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所以发票开具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等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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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会是做什么的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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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层工会与其聘用的勤杂人员之间的关系属不属于劳动关系

你好。首先,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用人单位”的确定问题,按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及工会法(修正)第14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次,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劳动者”的确定问题,这里的“劳动者”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通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或“雇员”。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应当是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排除公务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因此,具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应的,勤杂人员亦属于可与基层工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双方在形式上都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三、至于基层工会与其聘用的勤杂人员之间的关系属不属于劳动关系问题,属具体实务,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在形式上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并且符合: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为实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而劳动;B、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两个要件,就可以确定双方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否则有可能形成的是属于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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