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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的缴费年限,上海医保要缴纳多少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6 12:55:4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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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医保要缴纳多少年

如果是指“社会劳动保险”(社保)中的医保,男性只有缴纳25年、女性缴纳20年退休后才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上海医保要缴纳多少年

2,上海医保缴纳年限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上海医保缴纳年限规定

3,上海医保缴费年限

92年前有工龄的缴费满10年,92年前无工龄的累计缴费满15年
15年

上海医保缴费年限

4,上海医保缴纳多少年才能享受

上海医保缴费年限为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具体原因如下:1、参保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若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可以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医疗费用;2、如果社保只缴了15年而医保没有缴够,则只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但是看病无法报销。医保结算程序具体如下:1、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具体如下:(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4)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2、急诊结算程序:(1)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2)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3、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4、转诊转院结算:(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5,上海医保要交满多少年

如果是指社会劳动保险(社保)中的医保,要想退休后终身享受养老保险,男性就得25年、女性20年。
不少于十五年,全国都一样!
按目前国家规定,医疗保险需累计交费满25年,退休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上海的医保年限最低交多少年

上海医疗保险退休前累计满15年,退休后不缴费可以享受医保报销退休前要一直正常缴费,才能医保报销上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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