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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化品法规配置,危化企业布局规范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3 04:49:4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危化企业布局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当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考虑常年主导风向对周边城镇的影响,邻近江河、海岸时考虑防泄漏措施,与相邻工厂或重要设施确保防火间距等;在进行工厂总体布置时,应根据场内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易燃易爆工艺装置、储存罐区、装卸区、危险品仓库和办公生活区,划分不同的功能分区,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减少火灾时相互间的影响,这样,既便于生产操作和管理,又有利于安全防火。对于加油加气站应当考虑其对周围建、构筑物及人群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影响,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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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化品车进上海现在限行吗

外省市号牌危险品车在上海外环线可以走,危险品车不在限行范围内。海市限行新规定,一、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线);沪闵高架路(全线);中环路(全线);华夏高架路(全线);罗山高架路(全线);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南浦大桥;卢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限行的,而且必须申请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
隧道内肯定禁行危险品车辆,必须从桥上过
限行的,有新规己出,请到车行驶总部询问。有时间段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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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下面是我通过一周的学习对条例进行的总结,供你参考(本人原创,转载需注明来自yuyking):   一、新增10项制度或内容:   1、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制度(使用、运输和数量等);   2、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3、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5、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8、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9、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10、对铺设管道的管理内容   二、 9项重大调整:   1、危险化学品的重新定义(基于GHS);   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   3、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的管理;   4、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5、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生产和进口企业);   6、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7、安评年次的调整:将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评价统一调整为每3年1次;   8、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两个证:安全生产许可和工业许可);   9、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取消3项制度   1、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3、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四、其他亮点   1、新条例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充实;   2,对农药的安全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同样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将由农业部门确认;   3,大量充实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事项;   ,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就给点分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危化品生产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有何要求

地方有安全生产条例,上面有具体要求...安全生产法上貌似没有具体的要求...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中对配备的人数没有具体规定,各地的条例可能会有人数要求。例如《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还有就是厂里的自行设定也不一样,比如有的厂一个人担任多个责务包括安全方面的,还有的一个厂二百多人只有二个人!或者再加一个兼者的。有一个PVC厂只有二个人但安全工作做的非常好,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请参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鲁政办发〔2007〕54号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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