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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军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姜军,我要结婚了我有一套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以后会一直都是我个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01:22:2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我要结婚了我有一套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以后会一直都是我个人

是的。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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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军的介绍

姜军,男,江苏南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曾任新华社记者、新华社国内部副主任,参与创办《瞭望东方周刊》,任总编辑,后任瞭望周刊社副总编辑、中国新闻出版报社长、党委书记。 现任中央网信办网络新闻传播局局长、1中央网信办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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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都路1616号梅陇法院怎么

在金都路1616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附近235米莲花南路曙建路 - 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 156路262米莲花南路金都路 - 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 156路 180路 闵行13路 闵行14路267米金都路莲花南路 - 公交站途经公交车: 闵行15路 闵行25路331米金都路曙东路 - 公交站途经公交车: 闵行25路344米金都路景西路 - 公交站途经公交车: 闵行15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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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翠枫园姜军什么原因被抓

涉嫌违法集资。翠枫园是贵州第一家国际赛鸽俱乐部,于2004年创办,姜军是该俱乐部的董事长,16年风雨兼程、深耕经营,翠枫园已成为以鸽会友的大舞台,品牌口碑,声名远播。在2022年6月27日翠枫园中心发布了一则通知,说姜军由于涉嫌非法集资被带走调查,其所有账户被冻结,导致翠枫园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运行,将暂时关闭翠枫园。

5,星期日接到一个声称是法院打来的电话叫我到时到庭但我没有收到

不信: 一、即使真有这个广州健康研究中心(很可能是假的),你也没有同他们达成购买药品的合同; 二、即使对方真的告了你,你也只消在家等法院的人上门送达法律文书。 三、如果真的法院给你送达传票,你就可以请一个律师代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左明德律师
不信!法院的传票需要是纸质的盖有公章的!不会是电话的~
不可信,这是骗子唱双璜的技俩,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你不理他们就是了。你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6,姜军的简历

男,博士,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土壤表面电化学时空演变,人为因素对土壤表面电化学性质的影响,离子在土壤/溶液界面的化学行为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已发表中英文论文35 篇,其中SCI收录16 篇,以第一作者在Chemosphere,Journal of Chemical and Engineering Data, Catena 等期刊上发表SCI 论文6 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9 篇,1 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

7,对方居住地在闵行区要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

应当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闵行区法院。
闵行区法院起诉

8,眼癌女童起诉陈岚是怎么回事

河南眼癌女童母亲被指诈捐事件”一度引发舆论持续关注,日前,该事件又有新进展。9月4日,女童雅雅的爷爷王太友、母亲杨美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法院已立案受理。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河南眼癌女童母亲被指诈捐事件”一度引发舆论持续关注,日前,该事件又有新进展。9月4日,女童雅雅的爷爷王太友、母亲杨美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法院已立案受理。对此,作家陈岚4日晚23时通过其微博账号公开回应,称并不存在造谣,希望此案经过法庭审理厘清事实。 雅雅生前与母亲合影代理律师施晓俊公布的起诉书显示,雅雅家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陈岚在河南、上海等多家报纸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其实名微博上公开置顶道歉声明,并且置顶不少于两个月时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医疗损失313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雅雅爷爷王太友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儿媳杨美芹因此此事患上重度精神抑郁。他们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选择这个路子(起诉)。对于被起诉一事,陈岚则在微博回应中称:“1.相信法律公正,并不存在造谣。之前的长文已将雅雅事件前因后果写得非常清楚。如再有儿童被弃疗事件,仍然会依法报警,并尽个人最大努力援护,直至儿童保护进一步完善、儿童大病救济福利更好完善。2.不配合某些律师、媒体人炒作,尤其反对律师用当事人炒作。我起诉他人的名誉侵权案多起,审判结果出来之前,从不在网络宣传。3.希望此案经过法庭审理,厘清事实(而非媒体断章取义或煽情之事实)。”

9,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交定金发生火灾能要求

你好!登幽州台歌(陈子昂)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台湾居民定制沙发等家具后,支付了1万元定金,不料,一场大火致定制家具毁于一旦。由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所购之物,定制方沈先生须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沈返还胡女士定金1万元,并赔偿1万元的一审判决。台湾居民胡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向沈先生订购沙发等家具,并向沈先生支付了定金1万元,约定于2008年12月19日交货。2008年11月,由位于青浦的上海阿帕奇贸易有限公司向胡女士出具家具沙发定金1万元的收据。交货之日届到,胡女士接到的不是定购的沙发等家具,而是沈先生的一个致歉电话。电话那头称,因发生火灾,胡女士定购的家具沙发已毁于一旦。“实在对不起!”沈先生答应一室妥善处理。交定金发生火灾能要求双倍退吗为此,双方请来了见证人后,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协调书”,协调书言明:“原定2008年12月19日交付全部定制家具,却因交货当天厂房发生火灾,所定制的家具全部烧毁,故无法交货。经协商,厂方已答应在2009年1月8日退回胡女士定制沙发及其它家具的定金1万元。如到期未付款,则以双倍赔偿业主。”协调书上由胡女士、沈先生和见证人签字。眼看约定的退款日期已过,沈先生那头却没有一点退款的消息。胡女士一怒之下,将沈先生和和阿帕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返还1万元并赔偿1万元因沈先生和阿帕奇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进行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家具买卖合同因被告不能履行交货义务而协议解除,双方关于合同解除后定金的返还以及违约责任在协调书中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沈先生占有定金拒不返还,侵犯了胡女士的合法权益。故胡女士要求返还定金1万元并赔偿1万元的诉请,于法不悖,予以支持。阿帕奇公司非买卖合同、协调书的相对方,且定金1万元系沈先生实际收取,故胡女士要求阿帕奇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0,打砸公交候车亭玻璃玻璃碴子飞溅致人受伤或死亡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示例一个:案例名称: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类型: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一审(一) 案例要旨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地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某室居住4年有余,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关系不和,双方之间曾发生过数次暴力冲突。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持棒球棍至案发地址,发现自己的钥匙开不了门,遂叫来开锁匠将房门撬开。蒋某某进入卧室向其母亲要钱,被拒后即用棒球棍将其母亲砸倒在地,之后用棒球棍砸烂家中窗户玻璃、家电等物品,并至其父母卧室,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及其他杂物从14楼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致楼下停车位停放的一辆奇瑞路虎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车顶多处凹陷,一辆日产蓝鸟轿车车顶多处划痕和凹陷,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前挡风玻璃砸花。经鉴定,三辆轿车物损共计4293元。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蒋某某家属在法院审理期间代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三)裁判要旨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裁判结果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赔偿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闵行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蒋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破坏公共财物,导致过失伤害。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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