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不超过2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一般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动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享受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在一处享受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组织劳模和一线先进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活动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路程)。往返交通费应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行政据实报销。活动应选择在工会系统的劳模疗休养院和职工疗休养基地(其中一线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限在黑龙江省各级工会所属的劳模疗休养院和职工疗休养基地)进行。基层工会可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费用进行适当补贴。
疗休养主要包括康复治疗、休息疗养、健康体检、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参观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
不得更换住宿地点。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困难职工认定及慰问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全总和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