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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组织结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8 00:27:39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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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府组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上海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49年5月2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宣告成立,陈毅任主任,粟裕任副主任。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陈毅任市长。1955年2月改组为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79年12月,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委、上海市府、上海人大、上海政协、上海团市委、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拓展资料1949年5月2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宣告成立,陈毅任主任,粟裕任副主任。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陈毅任市长。1955年2月改组为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79年12月,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委、上海市府、上海人大、上海政协、上海团市委、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联。法律依据: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上海市政府组织结构

2,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规章的权限和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审查规章草案以及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按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三条 (制定规章的原则和范围)  制定规章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是:  (一)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办法”。  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规章,称“规定”、“办法”或“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制定规章的倡议和建议第五条 (制定规章的倡议)  本市和外省市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人士,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倡议。  制定规章的倡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提出。  收到制订规章倡议的机关,应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答复倡议人。第六条 (制定规章的建议)  本市各政党、人民团体的市级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应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对可行的建议,应在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中采纳。第三章 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提出)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应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草案。第八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章的规划草案应包括预期目标、项目名称、实施方案等内容。规划的适用时间一般为二至五年。  每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应编制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府根据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分阶段、有重点地施行。计划草案应包括年度内应制定、修改、废止的规章名称,制定、修改、废止的理由和依据,起草部门以及起草和上报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规划、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审批)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各部门提出的规划和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编制全市的规划和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规划和计划的调整)  经批准的规划,实施部门应对每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需调整规划的,应按制定规划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一般应由实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第四章 规章的起草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和起草小组)  规章的起草由计划中确定的部门承担。起草部门应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一名领导主管起草工作。  规章的内容涉及不同部门管理职能的,应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联合起草小组一般应由计划中确定的主办部门组织。  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起草小组和联合起草小组应组织有关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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