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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校伤害事故,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我想问问小孩在学校里发生意外学校该承担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8 06:42:4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我想问问小孩在学校里发生意外学校该承担

高法《人身损害解释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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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中小学生意外伤害数据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有逐年加重的趋势,已日益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据我国有关统计数据表明,5~14岁人口中,城市和农村地区意外伤害死亡分别占该年龄组死亡总数的46.3%和51.7%[1].为了掌握黄浦区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情况,为今后采取干预措施提供参考依据,笔者对黄浦区2000学年中小学校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只能找到黄浦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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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孩在幼儿园摔骨折 学校应该负哪些责任

先看看是小孩子自己不小心,还是同学弄的,不过在幼儿园里受的伤,原则上,幼儿园要负全责的,要是其他小孩子弄伤的,那其他小孩子的家长也要负一部分责任,幼儿园也要。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  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认定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2.学校以外人员的认定  学校以外人员是指学校的老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对于学校的学生而言,即使其为侵权人也是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也是属于学校学习、生活中的一员,不应当将之划入到学校以外的人员。比如,社会人员进入学校伤害学生,或者校外的车辆撞伤学生等这些侵权行为的主体才属于学校以外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发生人身损害,需要看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还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因第三人造成的,则由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不足部门,如果幼儿园没有尽到正常的管理上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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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看护班 孩子受伤 法律责任

托管班常理不属于教育机构,只是鉴于监护人委托其照顾托管孩子,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监护人,除非被委托的监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扩展资料: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法律责任
托管班常理不属于教育机构,只是鉴于监护人委托其照顾托管孩子,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监护人,除非被委托的监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一、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  2.《侵权责任法》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三、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  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看护人?保安?维护公司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按公司的制度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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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 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扩展资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1. 《教育法》2. 《侵权责任法》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4.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教育机构侵权不属于特殊侵权,所以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本案又不属于第三人致害,发生的损害主要是由孩子自己造成的,应该由父母负责。学校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看护班的老师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过后,可以再追究老师的没有看管好的责任。另外,这个小孩子应该有保险的吧。去找保险公司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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