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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缓冲区图,上海的自来水水源地有几个分别是哪里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4:17:3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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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的自来水水源地有几个分别是哪里

上海的自来水水源地有4个,分别是长江青草沙、东风西沙、陈行水库、黄浦江金泽。1、长江青草沙青草沙是中国长江河口的一个冲积沙洲,位于长兴岛的西北方,属上海崇明县管辖。青草沙水源地位于长江口江心部位,不受陆域排污的干扰,水体水质属于一类至二类,水量丰富、水质优良,使青草沙成为上海市难得的优良水源地和城市供水的战略储备。2、东风西沙水库位于上海长江口南支上段的北侧、崇明岛西南部, 东风西沙水库工程属城市供水项目,为新建项目。有效库容890.2万方,总库容976.2万方,最高蓄水位5.65m,2014年1月17日,东风西沙水库正式实现了通水。3、陈行水库位于中国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的东部长江江堤外侧。水库呈矩形,面积135万平方米。东傍新川沙河口,西连宝山湖(宝钢水库),是上海市主要取水口之一。4、黄浦江金泽位于青浦区金泽镇西部、太浦河北岸,占地面积约2.7平方公里,总库容约910万立方米,其中应急库容约525万立方米,由金泽水库、连通管、闵奉支线和松浦泵站改造等四个子项目组成。扩展资料:1、黄浦江金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分为金泽水库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松浦大桥备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闵行区西河泾以西黄浦江水域,竖潦泾、横潦泾、大泖港-叶新公路、园泄泾-G1501、斜塘、泖河、东泖河、西泖河、太浦河、拦路港、淀山湖以及急水港东侧部分水域。陆域: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西河泾。2、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青草沙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水域部分为:青草沙水库库区和水库管理范围外沿线200米及取水口周围500米的长江水域。陆域部分为:北环河、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50米。3、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中,水域为: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库区及陈行水库和宝钢水库堤坝外侧沿线1公里的长江水域。陆域为: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50米、输水泵站西侧边界、新川沙河。4、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中,水域部分为:水库东侧取水头部半径300米水域范围,切向向库区延伸,库内所有水域。陆域:水库堤顶向外侧(库区为内)延伸50米,包括东西堤以及取水泵闸范围。参考资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青草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东风西沙水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陈行水库参考资料:新华网-航拍上海金泽水库 黄浦江上的供水“宝葫芦”参考资料:央广网-上海人喝的水从哪来?走近沪四大饮用水水源地

上海的自来水水源地有几个分别是哪里

2,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怎么分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扩展资料: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参考资料:水源保护区_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_中国人大网

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怎么分

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结论经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已经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以按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予以简化。第五条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水计划,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  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新增取水申请。第六条 本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区。缓冲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缓冲区的具体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按照多源互补、互为备用、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联合调度机制,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第七条 本市应当推进自来水水厂实施深度净化处理工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提出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网漏损、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年限等情况,制定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并定期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改造实施情况。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地方技术标准,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保养、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以及定期巡检、维修等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用于二次供水的水箱、泵房等采取加盖、加锁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设施的安全保障。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和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等支持。第十条 环保、水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制定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节水机制,支持节水技术、工艺的创新、应用,推广节水型设备、器具,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并对重点取水单位和重点用水单位的取水、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节水宣传和节水知识普及,在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倡导节水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取水、用水设施管理,确保水量平衡。取水量、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测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水单位、用水单位实际情况和节水管理需要,每年组织专业测试机构对部分取水单位、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水评估和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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