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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测行业条例,住在石材荒料市场附近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3 11:38:2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住在石材荒料市场附近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吗

有影响 氡 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法察觉的惰性气体。水泥、砖沙、大理石、瓷砖等建筑材料是氡的主要来源,地质断裂带处也会有大量的氡析出。氡及其子体随空气进入人体,或附着于气管粘膜及肺部表面,或溶入体液进入细胞组织,形成体内辐射,诱发肺癌、白血病和呼吸道病变。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氡是仅次于吸烟引起肺癌的第二大致癌物质。 也有专家认为大理石没有放射性,但此事并未定论,事实上在大理石中都能够检测出氡来(含量有高有低)。所以,为安全,尽量避免在室内采用大理石,如果要用,应当事先做检测。检测氡检测费并不高,在上海,一般检测一次氡含量仅300-400元。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环境监测中心可以做检测,该中心咨询热线021-51029901 http://www.ssjc.com.cn 能够提供相关的帮助。 参考资料: http://www.soustone.com/infohtml/detail.asp?id=745
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因为石材都是有辐射的
在室内多中花草树吧..有减少辐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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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寻求文件请在上海市卫生局上班的朋友或相关人士帮忙 上海市卫生

  关于印发《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0〕046号  各有关检测机构,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中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的水质卫生检测要求进行了梳理,并组织专家对有关要求的科学性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  工作指导意见  一、二次供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  (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检测对象  申请二次供水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申报项目中如蓄水池、水箱分为若干储水区且相通,以一个储水单位计;如相对独立,仅以管道相通,应分别计数。  蓄水池应全部进行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2、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并以申报项目为单位,采集一套市政水为对照。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  (二)检测指标  1、申报项目中蓄水池应全部进行常规指标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和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2、部分指标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浑浊度四项指标。  3、检测单位应根据二次供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  (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检测对象  申请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应以一套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供水管道组成的系统为单位进行验收。  整套系统末梢用水端总数小于等于500个的应设置3~5个检测点,大于500个的每增加200个末梢用水端相应增加1个检测点。  2、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水处理设备出水端和末梢用水端,包括供水末梢最远端,并根据管道直饮水系统供应范围和管道系统的分布进行布设,兼顾区域和楼层平均分配。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系统供水末梢最远端。  (二)检测指标  1、一般水质处理设备出水端检测指标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999)执行,并根据水处理设备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测相应的细菌学指标(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2、反渗透处理设备出水端检测指标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执行。  3、末梢用水端的检测指标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八项指标;供水末梢最远端的检测指标与水处理设备出水端相同。  4、检测单位应根据管道直饮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一般水质处理设备及其末梢用水端检测点的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999)。  反渗透处理设备及其末梢用水端检测点的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  三、其他  二次供水系统和管道直饮水的检测和评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以上内容与国家卫生标准有冲突的,以国家卫生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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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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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4,企业节约能源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者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当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不足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分管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不足3000吨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备从事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年耗能量,以1980年度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长的企业,应当根据新的实际消耗量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确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六条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5%,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者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当不低于95%。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技术监督局认可。  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者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还应当按季度向市统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报送《重点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表》。  第八条 工业企业中,凡年耗能达煤炭400吨,或者电力50万度、或者燃料油200吨、或者煤气30万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标准煤达300吨的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必须建立定额考核制度。  第九条 工业企业因生产工艺的要求而必须使用原油、重油、柴油、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用电作为热源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工业企业的热能管理,应当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执行。  根据热平衡测定分析,工业企业可利用的余热资源回收率,应当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锅炉的新增、扩容、转让和报废应当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原市节约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业、生活锅炉设置、使用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监测、计量和控制仪表的配备,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链条炉排工业锅炉检测与控制装置配套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管理,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蒸汽锅炉房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良等炉”的标准。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的锅炉水处理、热力管道和供热用热设备的保温、疏水阀的使用以及凝结水的回收,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业企业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良”的标准。  第十五条 工业窑炉的用能管理,应当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等炉”的标准。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电能管理,应当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执行。  电加热设备效率和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路损耗率应当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电计划,按所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时间和用电负荷率组织生产。企业日负荷率应当不低于规定的指标。  第十八条 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以及所属生产点,因生产需要而进行扩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经济委员会审定。  凡新建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或者生产点,还须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联合供汽等集中供热形式。  实行联合供汽的企业,应当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联合供汽的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供热单位应当经济合理地向周围的工业企业增加供热量和扩大供热范围。  新开发工业区必须制订集中供热规划,并由主管部门如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年耗各种燃料折合标准煤3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热平衡的测定分析。  年耗电500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电平衡的测定分析。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热平衡、电平衡、能平衡的测定分析。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凡有使用国家经济委员会、机械工业部已经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的,应当制订更新计划,落实资金,严格按计划进度完成设备更新。  工业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已经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铁合金、电石、烧碱、甲醇、合成氨等高能耗产品的工业企业,应当按市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生产。  第二十四条 设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范进行设计,选用节约能源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设计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新建工厂、车间、生产装置或者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用能合理性以及节约能源措施,以确保达到先进的生产工序能耗和产品能耗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指定上海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本市能源利用监测单位,负责全市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25万吨以上的行业,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对所属工业企业进行能源利用监测。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应当按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业企业能源利用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节能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工业企业,由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节能暂行规定》造成重大浪费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节能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订本行业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能源成本的第一步是分析工厂消耗的所有能源,并找出哪些因素可以给企业带来最好的成本节约效果。设备的发动机和照明装置是最明显的目标,因此mcd找到了合适的替代产品:整个工厂都将卤素灯换成了高效率的荧光灯,还有很多设备都采用了运动传感器和高效马达。据了解,mcd公司有一部分的电能来自风能,而且他们还安装了一个软件包,用于监控和跟踪能源的使用情况。这些软件能让mcd公司的管理人员看到一个结算周期内的能源数据,但这些数据并不是实时的。 获取现场使用数据以降低成本 mcd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大卫。博耶(daveboyer)说:“我们的大多数电费都是在过去一年中的生产高峰期产生的。我们意识到如果能掌握实施信息,就能对成本进行更好的控制。” mcd公司通过与咨询公司ecologicaldesign合作建立了一个电脑监控系统,后者还在该公司的工厂里安装了一个远程监控系统,以便在用电高峰来临之前以邮件的形式通知mcd公司。当mcd公司收到警报后,就会关闭设备和其他用电设施,以避免超出用电限额,进而支付更高的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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