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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督察工作规定,环卫督察制度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2 19:56:3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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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卫督察制度

你到你当地的环卫部门去,要一份就OK了,一些环卫部门的办公室墙上就有,拿手机拍下来。

环卫督察制度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态、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 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第十条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并对区、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制定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  (四)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对大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特定区域、特定污染物进行直接监督管理;  (五)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指标;  (六)组织全市环境监测,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组织环境科学和重大环境项目的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 区、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  (二)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落实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区域环境质量调查,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督促治理;  (五)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  (六)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农业、园林、环卫、水利、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环保局实施本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环保局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环保局备案。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制定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3,简要介绍一下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什么

我的企业刚生产,不知道要准备啥材料,环保监局到现场具体检查啥。鉴于各行业排污类型、种类不一,今天小编大家大致说下《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什么》,希望给您帮助。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反馈。一、环察人员的权利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要介绍一下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什么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应急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第八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5,上海垃圾分类如何监管

《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进入倒计时,日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以及裁量基准。 城管可对10类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10类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 (二)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三)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 (四)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 (五)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六)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七)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 (八)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 (九)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十)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6,十二五环境监察执法指导思想工作理念和工作目标

依法执法、效能执法、执法服务、公平正义4个工作理念。“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 “十二五”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污染减排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导向,以建 立高度和谐“社会—经济—自然”城市复合生态系统为目标,突出以 人为本和科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加强环境执法能力 建设,综合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率为重点,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 体系;创新环境执法手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监 察能力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不断强化执法监督,着力改善环 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为全面实现上海市“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具体目标 1.明确环境监察工作职能:贯彻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地方 环保方针和政策,根据环保形势的变化,结合环保中心工作,进一步 调整并明确环境监察工作职能。 2. 完善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强化基层环境监察能力机构能力建 设,构建市、区(县) 、街道(镇或乡)三级环境执法网络。 3. 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支撑:制定各行业环境监察工作指南及技 术规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推进完善地方性环保法律法 规的建设。 4. 提升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培养,提升人员综合 素质;加大执法装备建设水平,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数据库,建立环 境监察管理系统,提高监察工作能级。 5. 拓宽环境监察执法领域:以生态监察为重点,拓宽环境执法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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