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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比武,上海推行1十1十1模式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03:02:2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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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推行1十1十1模式是什么意思

1+1+1属于医疗就医模式,“1+1+1”即:居民自愿在社区选择一名家庭医生,在此基础上,再选择一家区级、一家市级医院就诊。居民只要在签约家庭医生处完成首诊,都将享有全程健康管理、优先就诊或转诊、慢病长处方、延伸处方等优惠服务。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截止到2016年年底,上海市已有2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式启动了“1+1+1”签约,签约常住居民超过130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113万人,签约居民在医疗机构组合内就诊的接近80%,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占60%,就医下沉效果初显。扩展资料上海市于2011年启动家庭医生制度试点,2015年又启动“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试点,目前签约率已超过45%。“1+1+1”即居民可自愿选择一名家庭医生签约,同时从全市范围内选择一家区级医院和一家市级医院进行签约。目前这项服务优先满足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居民、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签约居民在就诊流程、预约等待、配药种类、配药数量等方面均可享有优惠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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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生子女光荣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各地规定不同。例如上海市:符合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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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以上图片截图自上海人社局官网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 (二)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10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具体为: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具体为: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三、关于登记缴费期与中途参保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各区县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初期,农民个人缴费在原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的10%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余增加部分,由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强化区县对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监管监控职责,积极引导和规范居民就医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10月23日

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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