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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考核制度,求关于上海医保方面的为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9 19:28:4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求关于上海医保方面的为题

医保的缴费比例是个人2%,企业12%,一共是14%一个月。上海医保的账户资金(城镇职工医保)是预注入的。一般是每年四月一日。公式:当年2月份的缴费基数*2%*12+(34周岁以下140元/35-44周岁280元/45周岁以上420元)例如,假设你30岁,2012年2月你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那你2012年度4月1日的预注入资金=3000*2%*12+140=860元。这个只是提前给你注入的,然后到医保年度末(第二年的3月31日)会把你实际缴费金额和预先注入给你的金额做清算,多给你的就扣回来,少给的就补到你的历年账户。P.S. 医保年度的计算是每年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算一年,不是按照自然年度1-12月算的。
给你提供两种方案: 1、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自由职业者缴纳城保基数的上、下限,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0%和60%之间确定。缴费比例为44%或38%,其中,养老保险费为30%、医疗保险费为14%或8%。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不缴纳。也就是说医保和养老必须捆绑缴费才行。 2、缴纳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筹资标准与个人缴费标准按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①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祝你爸爸早日拥有一份完善的保障!

求关于上海医保方面的为题

2,在上海交了2年社保先要离开上海了医保卡可以转吗里面的钱怎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在上海消费,在医保定点药房购药。不会冻结。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根据人社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转移的方法是到江苏工作地社保机构直接申请医保关系异地转入。转移后,会将医保账户余额转移过来。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其他事情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扩展资料:(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办理社保卡的时间是20天左右,费用是10块钱一个卡,要交电子版照片的。办理程序是这样的:员工先交社保照片回执,然后人事在社保网站进行登记,然后打印出一张单,单上盖了你单位的公章后交到社保局,然后20个工作日才能拿到社保卡。不是按照你交给公司社保照片回执算天数的,而且如果你公司盖公章很慢的话可能时间更长,但是社保局打印出来的单有效期是15天的。
1,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在上海消费,在医保定点药房购药。不会冻结2,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根据人社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转移的方法是到江苏工作地社保机构直接申请医保关系异地转入。转移后,会将医保账户余额转移过来。
我的情况跟你的一样,在上海待了两年,现在已经回到江苏老家了。社保和养老,直接去社保中心打印出缴费凭证,回来衔接就可以了。至于医保,是需要等社保办好了才能转移的,具体的还是跟上海的医保中心打个电话问下。医保一段时间不用之后,是会冻结的。我回来在前在社保中心打个20分钟的电话,才把事情都搞清楚。
社保,养老保险是累计的,你打出交费凭证转到新地方就行(新地方得先开户)医疗停了不得超过90天,(需要连续交费6个月后方何使用)先问一下新地方转过来需要哪些资料就行

在上海交了2年社保先要离开上海了医保卡可以转吗里面的钱怎

3,上海医疗保险

上海医保卡办理步骤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二.医保卡与社保卡的区别 医保卡是一开始实行医保的时候,提供给参保人员看病用的但是后来市政府推行社会保障卡,一卡多功能,也包括了医保卡的看病功能所以个人医保账户上的可用额度都已经转移到社会保障卡上了以后只要持有社保卡就可以直接看病配药医保卡就失去了它的过于单一的功能,所以医保卡也就是一种过渡阶段的过渡产品过了这个阶段就淘汰了,不用了社保卡一般是个人所在街道统一办理的,如果没有社保卡的,还是用医保卡 如果有了社保卡,就直接用社保卡就ok了. 三.看病除了医保卡或社保卡还需要《门急诊就医记录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申请办法如下 1.下列人员可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城保人员(包括离休干部)、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个保在职人员。 2.上述人员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时,应携带《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领。 四.上海集体户口如何办理社保卡 户籍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的引进大学生,为了方便办理社会保障卡,可到上海市范围内的任何一个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中心都可办理(如居住地、工作地等)。 办理社会保障卡需要注意事项: 1、必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25元初次办理费;
首先你是否办理了社保卡(医保卡)以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待这两样办理后,当月办理,下月可用。  、《医保卡》办理办法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时,应携带《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领。  关于重大疾病的报销方式:  先要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手续,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  一般: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具体范围的医保分得很严格,所以最好咨询962218,或是去办理社保卡的社保中心咨询。

上海医疗保险

4,医保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险卡的名称和样式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卡号、磁条及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 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 医疗保险卡的基卡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事务中心)制成印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卡号及写入磁条信息的成品卡。 三、医疗保险卡的发放 区县事务中心可通过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职工按《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的时间领取医疗保险卡。无托管单位的,区县事务中心可直接发给职工。 新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领取医疗保险卡。过渡期内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上旬,领取医疗保险卡,领取医疗保险卡的时间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 区县事务中心在发放医疗保险卡时应当核验,并办理签发手续。经核验有差错的暂缓发卡,并及时与市医保中心核校。 四、医疗保险卡的换发 职工医疗保险卡损坏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更换手续。办理手续时,职工应填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申请单》(附件一)。区县事务中心审核后应及时制卡,并发放新的医疗保险卡。 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由区县事务中心负责收回并销毁。 五、医疗保险卡的报失 职工遗失医疗保险卡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时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报失时,职工应填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附件二)。职工也可以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电话报失。电话报失时,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医疗保险卡卡号。 市医保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接受书面报失或市医保中心接受电话报失后的1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职工应在办理电话报失后的48小时内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 已办理书面报失或电话报失的职工,报失后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办理时,职工应填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区县事务中心受理撤销报失后,应即时将撤销报失信息告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市医保中心或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报失医疗保险卡并停止该卡结算前,由于使用该卡结算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医疗保险卡的补发 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办医疗保险卡申请时,可按规定收取补卡费,同时发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通知单》,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卡之日起的第7个工作日后,职工可领取新卡。 如职工中途找回医疗保险卡并办理撤销报失手续的,职工可选择使用新卡或旧卡,但已支付的补卡费不再退回。 七、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零星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 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市医保中心。 八、其他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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