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业主,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提名或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按被提名或被推荐人次多少产生。
业主提名候选人的,可由业主以业主小组或楼层、单元、幢为单位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进行。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每一名业主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筹备组应当将产生的候选人及其基本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条 (异议处理)
业主对候选人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受理业主的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区划内如实公布。
第十一条 (表决计票)
筹备组应于选举前,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候选人的依法履职方案。
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于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
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2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
筹备组应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委员分工)
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委员的工作分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分工和联系方式、议事活动地址等情况,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建筑区划的其他有关制度;
(六)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
(七)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八)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及服务产生的纠纷;
(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本建筑区划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防范、合法建设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及不履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辞去委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对迁出建筑区划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业主大会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前两款原因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5日内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