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综合局内各业务机构上报的抽查计划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计划按照省局制定方式,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风险点、重点领域,选择相关的抽查检查事项,制定本级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涵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抽查事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抽查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统筹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应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的工作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十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次抽查中,可以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开展综合性抽查。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计划开展时间等内容。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地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当地人民政府。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在作出调整七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大随机、小随机、编组随机、交叉随机等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整合内部流程,实施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