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
(二)主要功能
1.诉讼引导、法律宣传。由专人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员的目的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引和法律宣传。
2.登记立案、先行调解。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用于查询案件信息、查阅案卷的验证密码;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根据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除。确有需要的,为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节假日预约立案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金融机构现场服务窗口,实现诉讼费等费用的现场缴纳。
设立调解工作室,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3.受理申请、材料收转。接受当事人等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形式审查后转相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提供紧急办理申请事项的服务。
接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转交法官或合议庭。
4.查询咨询、联系法官。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承办法官、审判组织、流程信息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当事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相关的心理咨询。提供专门的阅卷室方便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根据规定查阅卷宗,并提供扫描、复印等服务。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需要联系法官的,及时帮助联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法官同意的,安排与法官在专门的地点会见。
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律师或志愿者服务窗口,由律师或具备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为当事人无偿提供诉讼咨询和帮助。积极争取将律师在诉讼服务大厅的无偿服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5.文书送达、判后答疑。在合议庭与当事人已有约定后,为当事人提供窗口送达诉讼文书服务。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疑问的,通知合议庭答疑。
6.信访接待、投诉建议。接待处理申诉信访;开展远程视频接访。
设投诉信箱,接受举报投诉与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纪检监察窗口。
(三)岗位要求
1.导诉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询问来访人员的目的,介绍办事程序,指引办事地点,开展法律宣传。
2.立案法官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及时移交调解。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诉讼风险,及时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不能当即立案的,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进行法律释明并作出指引。
先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3.受理申请岗位由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轮流派驻法官、法官助理当值。应统一常见申请的形式要求。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开具收据,认真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符合形式要求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4.材料收转、查询咨询、联系法官岗位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收转材料应当认真核对、登记,开具收据,保证及时交接。要验证查询人身份,及时帮助查询,或指引使用自助查询设备查询。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咨询,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提供诉讼指引。
5.窗口文书送达岗位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送达文书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当场对裁判文书提出疑问的,应当即刻通知合议庭答疑,或由合议庭与当事人预约时间答疑。
6.信访接待法官应当及时接待来访人,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听取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能够当场解答处理的当场解答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约定期限处理。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7.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投诉建议岗位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人员担任;未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可以由其他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及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办举报投诉,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期汇总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
8.安全保卫人员由法警担任,要严守岗位,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安检职责,确保场所安全与秩序。
三、诉讼服务网
(一)基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