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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梯管理办法实施,根据重庆物业管理条例谁知道没有货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观光电梯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4:23:18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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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重庆物业管理条例谁知道没有货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观光电梯

经物业公司允许的话,可以的! 这只是物业公司管理上的权衡,和物业管理条例无关! 所以你身为业主或使用人,最好与物业公司打好关系!
或许可以。

根据重庆物业管理条例谁知道没有货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观光电梯

2,重庆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政策

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增设电梯。

重庆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政策

3,重庆市电梯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电梯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4,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原发布者:弘利教育 法律资格类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X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X实际,就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费用共担、质量第一”的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环保节能水平。二、加装条件(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二)加装电梯应经过所在小区、楼幢或单元所有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二)加装电梯资金筹集5.办理手续四、保障措施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符合《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的申请和审批。二、本通知所指申请人为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管理工作分为项目报建、备案(设计方案咨询)、施工许可(项目报监)和竣工验收备案四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一)项目报建。申请人在取得房管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后,可向所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二)备案(设计方案咨询)。申请人在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后,签订设计和施工,并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网上填报并办理备案。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1、对于加装电梯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结构与既有多层住宅完全脱开的项目,其新建部分按照新建抗震标准设计。2、对于加装的电梯与既有多层住宅结构相连,作为整体设计的项目,既有多层住宅应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结构安全性进行专项咨询。(三)施工许可(项目报监)。具备施工条件后,申请人应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并同步办理增设电梯工程项目土建部分的报监手续。(四)竣工验收备案。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区(县)房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共同完成综合验收,申请人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四、在项目报建阶段,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增设电梯工程)》(网上填报);2、经房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实施计划;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含申请人或实施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五、在施工许可(含项目报监)阶段,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网上填报);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网上);3、《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设计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或第三方出具的设计方案咨询报告;6、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分别签订的增设电梯改造协议。特此通知。!
每个地方的流程可能有些不同,最好咨询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然后根据要求的相关资料一步步准备,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程序也要很多的,通过后再去咨询下安装哪个品牌的电梯。(松达电梯)

5,电梯资质证任何申请办理需要些什么文件

以下可做参考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编号:沪建材(98)第056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保证电梯安装、维修质量和电梯运行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计(1995)167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建计(1997)1号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中心)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安装、维修业绩等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6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六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的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4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七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2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0m/s,的交流双速(含PC机)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八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在申办企业资质时应当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本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关技术人员证书; (四)以往承接过的电梯安装、维修业绩报告;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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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有什么规定

一、 电梯岗位职责  二、 点维护保养制度  三、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四、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五、 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六、 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措施  一、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三、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二)电梯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 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 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安全,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 、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或乘客)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桥厢急停或冲顶 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司机(或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发生地震时 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闭;  4、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将电梯的电源切断;  5、电梯失去控制时,应即按下急停按钮,仍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时,梯内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跳出。  电梯能否正常安全运行,除制造、安装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运行期间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笔者在电梯检验检测中发现有部分使用单位维修工对电梯维护工作不是认真观测执行“预防为主、预检预修、计划保养”的方针,而是电梯出了故障才进行抢修。这样做最终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不良维修习惯。  五、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1、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前请先确认轿厢所在的位置。  2、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时,先将层门拔开50mm左右,以再次确认轿厢位置是否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条件。当轿厢位置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作业条件时,再用手将电梯层门扒开。  3、层门完全打开后,必须有专人用手扶住打开的层门,防止层门自动关闭导致夹伤人员事故的发生。  4、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作业时,必须在电梯层门口设置醒目的“请勿靠近”标识提醒其他无关人员,避免发生跌落事故。在层门关闭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六、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措施  1. 救护人员需保持镇静,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告之具体情况;  2. 与乘客取得联络,稳定其情绪,并告诉乘客已采取急救措施;  3. 确定统一指挥、监护、操作人员;  4. 切断机器主电源,确认厅门、轿门是否关妥。通知轿厢内人员不要靠近轿门和试图打开轿门,注意避免被货物碰伤、砸伤;  5. 机房人员与其他救援人员须确定联系方法并保持良好联系,操作前须先通知各有关人员,得到应答后方可操作;  6. 机房内非专业人员放人时四人操作,至少两人盘车,一人松开抱闸,一人监护并注意平屋标记;  7. 电梯轿厢移至平层处,将刹车恢复到制动状态;  8. 确认制动可靠后,放开盘车手轮;  9. 通知有关人员机房操作完毕,可打开电梯厅门、轿门放入或卸货;  10. 查看是否有乘客受伤、货物受损。
那电梯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二、乘梯人应爱护电梯,只按所去楼层按钮,不得连续按动或敲击按钮,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 三、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以生危险。幼儿乘梯须有成人陪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乘梯须有人陪同。 四、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厢内乘客应按动警铃,在发出信号后安静等待,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开启轿门,禁止乘客打开轿厢安全窗,敲打、撬动电梯轿门及设施。 五、用电梯运载家俱需报业务公司(主管部门)派专人专梯运送,搬运家俱应轻搬轻放,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 六、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报业务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那电梯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二、乘梯人应爱护电梯,只按所去楼层按钮,不得连续按动或敲击按钮,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 三、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以生危险。幼儿乘梯须有成人陪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乘梯须有人陪同。 四、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厢内乘客应按动警铃,在发出信号后安静等待,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开启轿门,禁止乘客打开轿厢安全窗,敲打、撬动电梯轿门及设施。 五、用电梯运载家俱需报业务公司(主管部门)派专人专梯运送,搬运家俱应轻搬轻放,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 六、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报业务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派专人专梯装运。 七、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垃圾须装袋,运送以经营为目的之物品,须向物业公司(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由物业公司(主管部门)派专人专梯监督运送。 八、如楼宇(层)电梯以客运为主,运送物品应避开运行高峰时间。

7,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使 用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第二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维修的情形时,且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第二十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二)维修费用清单、票据;(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四)其他相关资料。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一)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四)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八)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九)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十)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第三十一条 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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