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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回民补贴文件,重庆退伍有什么政策或补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6:12:54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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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退伍有什么政策或补助

抱歉,重庆没有任何补助,北京有。地方行为。

重庆退伍有什么政策或补助

2,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

现在铜梁县的文件还没有下来,估计还有一段时间吧,不过内部宣传资料上讲的是土地补偿是8000元/亩,房屋是9000元/亩。在乡镇购房补助7000元/人,在区县购房补助8000元/人。至于什么安置费好像就没有提到了。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

3,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款标准是多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然按照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执行: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补助;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90%给予补助。目前,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每人每月360元,该标准是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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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款标准是多少

4,重庆市关于参战老兵优抚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通知》(渝民发〔2011〕116号)精神,下列“三类”人员可以按规定发放解困补助:即退役时系战士身份并安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含中央在渝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工作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等)、且户口在我市的企业老复员军人、企业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企业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三类人员”)。 该文件同时明确:因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业的企业“三类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三类人员”;“三类人员”中的转业干部;享受在乡定期补助的人员,均不属于解困范围和对象。 二、渝民发〔2011〕116号文件系“秘密”件,咨询人可直接到重庆各区县民政局详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5,重庆市退休职工去世后抚血金和遗孀补助各是多少请尽量给出明确文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15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现行标准为:2000元 死者7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调整对象包括三类人:一是与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是企业退休(职)人员;三是其他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照渝府发[2008]25号、26号文件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我母亲现年90岁,父亲于87年去世,去世前属万州煤建公司退休员工。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就只有35元抚血金,请问她这种情况正常应领多少抚血金?

6,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遗孀补助发放标准

得到2000补助 自然死亡没有抚血金,直系亲属中无固定劳动收入或养老金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自定标准给遗孀补助 。标准由单位定,但一般和其他同级单位差不多的。如果一家有多人需要领的,总额只能有一份,大家分。
自然死亡没有抚血金,直系亲属中无固定劳动收入或养老金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自定标准给遗孀补助 。标准由单位定,但一般和其他同级单位差不多的。如果一家有多人需要领的,总额只能有一份,大家分。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15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现行标准为:2000元 死者7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调整对象包括三类人:一是与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是企业退休(职)人员;三是其他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照渝府发[2008]25号、26号文件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7,有关回民职工补贴

付职工回民补贴在会计上做: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及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
付职工回民补贴在会计上做: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及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
财政部关于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问题给黑龙江省财政局的复函 (〔79〕财事字第182号 1979年7月2日)接齐齐哈尔市财政局4月13日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中与市委统战部分歧意见的报告(已抄送你局)。按照1978年7月15日我部与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补助是有条件、有范围的。如解释成:“除各单位已设立回民专灶或者另备灶具做饭的以外,不分是否在家吃饭,还是在外买吃的,凡是回族职工都应发给补助费四元”。这样,就较上述规定放宽了条件,扩大了补助范围,形成了“回族职工补贴”是不对的。我们意见:对回族职工的伙食和伙食补助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涉及民族政策问题,也涉及职工内部团结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单位尚未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而在家用饭或自行带饭的回族职工,不应发给补助费。地方在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原则下,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以免执行不一,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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