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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税局渝涪所,请问重庆市地税局怎么从火车北站怎么走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30 05:00:03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请问重庆市地税局怎么从火车北站怎么走啊

方案:9.7公里, 808 乘:808(磁器口-光电路)上:火车北站 ( 经过6站) 下:隧道口步行:至重庆市地税局,约650米

请问重庆市地税局怎么从火车北站怎么走啊

2,重庆市地税局基层税务所工作人员具体是做什么

全国都一样。管理税源户,追讨偷漏税。当然也有日常的办公室工作。
收缴税款,去各个企业查账,很繁琐但是收入多

重庆市地税局基层税务所工作人员具体是做什么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地址

电话:(023)63600001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国际大厦
以上收税来说,工业区的税收因该很高。推荐大渡口区,重钢基地,重工业区。商业税收推荐渝中,江北。总体这三个区一年税收是很高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地址

4,重庆 九龙坡 国税地税 报税的地址在哪啊分别有几个报税大厅哦

国税和地税的报税地方是挨到起的,在九龙坡区区府往上走大约100米的地方。九龙坡具体有好多个税务所就说不清楚了,我晓得的有巴国城、直港大道等,好几个地方都有,就看你们属于哪个片区管。
国税和地税的报税地方是挨到起的,在九龙坡区区府往上走大约100米的地方。九龙坡具体有好多个税务所就说不清楚了,我晓得的有巴国城、直港大道等,好几个地方都有,就看你们属于哪个片区管。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重庆渝北区国税地税在哪里

渝北区国税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50号电话:023-67825674
渝北区国税局: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50号 02367822988渝北区地税局:重庆市渝北区龙旺街88号 02367825661
你问的是税务所还是局呀?
晕 问问114 或者问当地12366咨询 比较晕的会计
渝北区嘉州路附近 (江北公交总站)

6,渝中区可以缴纳车船税的地税局在哪

你好,地税局的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 邮政编码:401121 顺便附上车船缴纳税的税额 税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税目注释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500元 小型客车 400元 微型客车 260元 二、载货汽车 自重每吨 60元/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挂车以及客货两用汽车 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自重每吨 24元/吨 四、摩托车 每辆 60元/辆   五、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自重每吨 60元/吨       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希望可以帮到你,祝生活愉快!

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2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市局。   二、对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按照《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经区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一律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我市应税所得率定为25%,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系指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营业额,包括向当事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佣金、报酬、补贴等收入。收入总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各出资律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先按各出资者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的有关分配比例确定出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律师出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核实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应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渝地税发[2001]65号文第四条中“对不符合查帐征收,实行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6%”的规定停止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各省、由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校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四、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加强征收管理。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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