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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国家档案局将我国档案划为哪三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4 03:21:37 编辑:温州本地生活 手机版

1,国家档案局将我国档案划为哪三类

同问。。。
我国档案馆共分为三类:国家档案馆(包括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国家综合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包括部门综合档案馆和部门专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及其它社会组织单位档案馆。

国家档案局将我国档案划为哪三类

2,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

3,档案馆在国家档案事业中的主体地位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

档案馆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实现档案工作目标的主要承担者,对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负有重大的责任和使命.<档案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管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馆在国家档案事业中的主体地位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

4,我国国家全部档案的内容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档 案 工 作 中通 用的专业 术语,在中国 也称“国家全部 档案”。 基本 含义是:归国家 所有的 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一切档案财富的总和。这一思想和制度是列宁及其领导的苏维埃创立的,其实质是解决档案所有权和国家档案管理原则的问题。机关档案的国家所有制,是由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所决 定 和要 求的。中 国 “国 家档案 全宗”的思想,是在民主 革命的 过 中,特别 是 建 国以 后在国 家 生活实 践中 逐步 形 的。1 9 56年4月 1 6日 国 务 院颁 布的 《关于 加强 国家 档 案工作 的决定》,明 确 宣 布 了机 关 档案的国 家 所有制,以 及国 家全 部 档案的 成分。中国国家档案全宗由以下3部分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档案。包括建国以来党和国家的中央及地方各级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个 体经济 成分 的企业、 私人公司、城 乡专业户、包括由国 家 征集 或个 捐赠 某些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2.革命历史档案。主要是从五四运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 ,整 个新 民 主主 义革命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权、军队、企业事业单位、青年团和其他革命团体、革命活动家所形成的档案;3.旧政权时期的档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历代王朝、中华民国、北洋军阀和日伪政权时期的所有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反动党、团、会道门的档案,以及社会团体、私营企业、私立学校和为国家所接收的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5,什么是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接收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必须要有人事部门的调令。调档,是单位的行为,也可能由相关单位开出公函,由当事人自己去办理,你从哪里取得的调令,就应该问那里的相关人员,你的档案怎么办理。如果你不是应届毕业生,就不存在报到证的问题,就是调令,没有调令就没法调动工作。仅供参考。
档案有专门的机构保管的,不能随便拿出来的,单位到人才市场去查阅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7,国家公务员的档案本人能不能看

自己不可以查看自己的个人档案的,如果认为档案里的某一段时期有什么问题,应该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档案保存部门)反映情况,由组织解决,一般都会得到满意的结果。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或者公证处审理需要可以查阅档案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当(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可跨单位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3.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办理查阅程序1、查阅人提供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2、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3、查阅人在本中心指定的阅档室查阅档案材料。4、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将档案归库,并将查阅人所持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看不了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职责外,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件事业机构,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九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十条 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机关确定。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 《档案法》第十条所称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系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大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收入有关档案馆。

9,档案工作国家标准有哪些是哪里发布的

GB/T 28624-2012 组织机构代码数字档案管理与技术规范GB/T 27703-2011信息与文献 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文献保存要求GB/T 28042-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个人信用档案规范GB/T 24422-2009信息与文献 档案纸 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GB/T 15418-2009档案分类标引规则GB/T 9705-200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20530-2006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GB/T 20163-2006中国档案机读目录格式GB/T 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太多了,都是由国家质监督局发布的,这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
gb / t 28624-2012组织机构代码数字档案管理和技术规格 gb / t 27703-2011信息与文献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文献保存要求 gb / t 28042-2011为基础的电子商业的主要活性交易个人信用档案规范 gb / t 24422-2009信息和文献 - 档案纸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 gb / t 15418-2009档案分类索引规则 gb / t 9705 - 2008年仪器文件的情况下,文件格式 gb / t 20530-2006文献档案数字化指导方针 gb / t 20163-2006的中国档案机读目录格式 gb / t 11821 - 2002年的照片档案管理标准 br /> ........ 太多,由国家质量监督局,这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发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9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 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11,国家是什么时间开始建立个人档案

人事档案是从初中毕业起就建立了。档案会伴随一个人的一生,作用如下:1、转正定级,获取干部身份。必须在第一家单位就业工作满一年,申请转正定级,才会获得干部身份了。干部身份有什么用,百度百科“干部身份”。2、考研;3、考公务员,没有人事档案,没有办法过政审这关。4、评职称,如果没有档案,你就没有干部身份,也就没有资格评职称。而职称往往是和工资和户口积分挂钩的(天津就是这样)。有职称,也是求职的一个砝码!5、考资格证,比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考试需要和人事档案的地点相同,没有人事档案,你报名都可能报不上。6、办理准生证,都需要男方存档案的地方开婚育证明,档案都不知道在哪里,你怎么开!7、出国审查,没有档案,政审就无法进行8、养老保险。工龄计算,必须要档案!退休后要拿到退休金,必须要档案,档案是否完备,也将影响到退休金的高低。(根据2010年出台的相关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无档案人员也可以以养老保险实际缴纳年限来办理退休手续,但办理过程非常麻烦。)9、某些大城市,比如上海,办理居住证,前提是将档案调到上海。没有档案,就没有办法办理居住证,也就没有办法落户上海了。10、进国企,事业单位需要档案,而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如果你没有档案且不及时补救,那么这种好单位的大门也会向你关上。11、住房补贴发放12、入团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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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的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技、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13,国家二级档案管理标准的内容

  管理工作(25分)  1 管理措施  (3分)  (1)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奖励措施。  1 听汇报、实地考核,查看有关文件与原始记录  (2)机关档案工作已纳入机关工作计划或目标管理。  (3)机关档案工作已列入分客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作为考绩内容。  2 机构人员  (1)建立了与本机关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综合档案机构。  (2)配备了与本机关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人员。  (3)所配档案干部具有大专以上学识水平,经过市级以上档案专业五门主要课程的培训和业务培训。  (4)档案人员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熟悉业务。  3 管理体制(3分)  (1)明确有1名机关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明确有1名机关综合部门负责人主管档案工作。  (2)对档案和档案工作实行了综合管理,即对本机关档案工作实行了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对本机关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实体及资料实行了集中保管。  (3)建立了以机关档案综合管理机构为中心的档案管理网络。  4 职能任务(7分)  (1)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进行了指导和监督;并将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列入了有关人员、部门的职责范围。  听汇报、实地考核,查看有关文件与原始记录  (2)对本机关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开展了正常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5 管理制度(5分)  制订了符合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并得到落实。  6 业务联系(3分)  (1)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切实改进本机关的档案工作。  (2)积极参加协作组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 保管设施(15分)  1 用房(5分)  (1)有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  2.5  现场考核  (2)档案库房安全适用,有防火、防盗、防鼠、防尘、防强光、防潮等措施。  2.52  装具(10分)  (1)有足够的档案柜、箱,并统一规范。  2.5  (2)配有温湿度计、消防器材、吸尘器、去湿机。  4.5  (3)档案库房和柜箱内配有防虫、防霉等药物。  3  三 业务建设(40分)  1 立卷(16分)  (1)采取了与本机关工作相适应的立卷方法。  1 现场考核,查看有关文件,抽查案卷(年度跨度较长)  (2)制订了本机关的档案分类类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并符合业务建设规范。  2  (3)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归档率、完整率达95%。  3  (4)1986年来档案立卷质量基本符合《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要求: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案卷标题拟写准确;案卷封面按规定填写清楚;卷内文件排列有序;卷内目录清晰;备考表填写完整;装订结实整齐,装具统一规范。  8  (5)档案字迹材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要求。  2  2  收集(4分)  (1)按期做好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接收工作,对档案资料实行了集中保管。  2 各类档案实体(人事档案除外)与目录未实行统一管理的酌情扣分。  (2)应归档保存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  23  整理(8分)  (1)各类档案、资料均已整理编目、上架,并符合规范编制了目录号,无积存文件。  4 现场考核  (2)已按机关档案、资料的内容和载体,制订了统一的、科学的分类方案。  2  (3)已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并做到规范、有序、方法一致。  24  保管(7分)  (1)建立了全宗卷,卷内材料不少于三种;有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  3  现场考核,查看有关原始资料  (2)测记库房温湿度正常,在高温、高湿季节采取了积极措施。  2  (3)档案基本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等现象,并开展了定期检查、有原始记录。  1  (4)对永长破损、褪色档案进行了修复或复制,并80%完成。  1  5  鉴定统计(3分)  (1)建立了档案鉴定工作制度,成立了鉴定小组,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手续完备。  1  (2)档案的收进移出登记及时,统计数据准确,帐物相符,各类档案统计台帐齐全。  1  查看有关文件、台帐,查看原始记录。  (3)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上报及时  1  6  移交(2分)  (1)按规定向档案馆及时移交档案、案卷质量符合进馆要求。  1  (2)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制度健全、移交手续完备。  1  四  利用服务(20分)  1  检索工具(9分)  (1)按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不同载体分别编制室藏全部档案的案卷目录。  4  如编有其它简便适用的检索工具可予适当加分,计算机检索档案可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2)永久、长期档案全部编制了全引目录或文件卡片。  2  (3)有文卷号索引,并有五种专题目录(索引)或卡片(三年以上)。  3  2  利用(5分)  (1)档案人员熟悉室藏,调卷迅速准确,四分钟内准确查到一份永久和长期档案。  2  现场考核查看有关材料  (2)有档案资料查借阅和利用效果登记簿,并坚持做好利用效果收集工作。  2  (3)编有利用事例汇编。  1  3  编研(6分)  编有:(1)全宗指南;(2)组织沿革;(3)发文汇编;(4)基础数据汇编;(5)专题汇编;(6)机关历年大事记。  6  如编定了有衫价值,能反映本单位特色的可以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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