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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流程,工伤流程怎么走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2 11:49:26 编辑:乌鲁木齐本地生活 手机版

1,工伤流程怎么走

工伤认定流程: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待遇与医保有差别  (一)首先是工资待遇。如果是工伤,住院、康复期间享受的是正常工资待遇,即劳动者拿自己以前的平均工资;而医保则针对的是正常疾病,住院、康复期间算是病假,劳动者一般拿的是基本工资。  (二)其次是医疗费。如果是工伤,正常情况下应该全部报销。  (三)最后是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如果是工伤,住院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护理费。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将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保险应由企业缴纳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挥其行政职能,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补绵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应当全部由单位来承担,对于员工来说,不存在实际上的损失。【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流程怎么走

2,工伤申请流程

工伤申请有以下流程:1、在发生工伤的48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医疗部门报告工伤情况;2、由单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写清楚员工的基本信息、事故时间、诊断时间和具体事故经过;3、填写《事故情况记录表》,由事故现场负责人简述员工受伤害的经过,目击证人签名;4、提供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员工参保证明;5、工伤需要在事故伤害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申请。  根据《社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工伤申请流程

3,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流程是什么?1、工伤申请登记: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辖区社保处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2、受理工伤认定时限: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受理时限,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受理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4、社保处将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及有关资料,在接收申请5日内,报局工伤行政主管部门。5、工伤认定申请信息录入:工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社保处报送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规定时限(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6、材料补正: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7、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8、审批延期: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作工伤认定结论时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9、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10、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11、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1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工伤生育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各一份。二、工伤申报主体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在确定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了工伤后,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前首先要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者在提交相关的材料时也要保证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对相关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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