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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许可证办理,天津生产许可证用什么app办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6 18:33:5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生产许可证用什么app办理

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天津,简称“津”,别称津沽、津门,是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该市中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可以使用软件办理,只能使用官方天津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系统网站进行办理。天津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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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首先取得营业执照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的作为申请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两份2、环境整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食品经营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符合《天津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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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办理建筑资质一般需要多长时间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常见的建筑施工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2项施工总承包资质、36项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每项资质设为若干个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资质等级(部分地区已取消)。一、所需要的资质类别常见的建筑资质分为12个施工总承包,36个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劳务资质,而劳务资质目前已经不分等级了。小白也能看出来,等级越高,难度越高。毕竟要求摆在那里,即使再有钱,也不一定能办下来的,关键是硬性条件太高,而专业承包资质就相对简单。二、办理的具体项目除了资质类别以外,还要根据你办理具体几项资质,来决定时间多少。对于刚成立的建筑公司,可能开始只办理一项资质,要知道首次办理的资质只能从最低等级起办,而且工程施工范围会有局限性,而且短期内一般不会计划对资质进行升级,如果想要承接更广范围的工程,那就要办理多几项资质,数量多了,时间也会久,费用自然也上去。三、办理资质的地区这个也是影进度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不同地区的政策不一样,有的比较宽松,有的会比较严格,比如广东就相对宽松,上海、浙江就相对严格,难度大就代表下证通过率低,那耗时自然就久了。四、所需配置的人员注册建造师要花时间招聘,一般如果自己招聘的话,很难在短时间内安排到位,如果找专门的服务机构,时间就会快很多。另外办理建筑资质在进行人员配备时,公司必须根据资质要求,招聘足够数量的专业技工人员。当然,除自己招聘外,公司还可以选择兼职人员,以降低人员成本。五、企业人员社保缴纳对于所配置的专业人员,公司必须要支付社保费用,否则人员不能通过审核。一般来说,新设立的资质要求为配置人员缴纳至少一个月的社保费用,而以现有的资质进行升级,则需要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办理资质必不可少的,在所有资质中,只有极个别的资质不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是工程施工中必备的。综上所述,办完整个流程,如果资料齐全,人员到位的话,办理中间没有驳回,最快也要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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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百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89)5号)和化工部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由天津市化工局发放,报化工部和天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凡坐落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农药产品生产的企业、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都要向市化工局提出申请,由市化工局办理发证手续。第三条 对申请发证企业、单位生产条件的考核,由市化工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企业或单位主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按规定进行。第四条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企业、单位,不得从事农药产品的生产、加工、复配和分装。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单位获得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农药品种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  (三)农药品种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或经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化工局审查同意、并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地方或企业标准。  (四)农药品种经过产品鉴定以及经区、县、局以上环保和防火部门审查同意。  (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产品检测手段。具备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及以上计量合格证书,企业的质量检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具备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正常进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尤其要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制度和监督检验等规章制度。生产操作记录和化验分析记录完整,统计资料准确齐全。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注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产品包装应符合农药产品包装标准及有关规定。  (八)劳动环境良好,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第六条 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由市质量监督检验第56站(设在天津市农药研究所)负责。申报产品的取样一律由该站负责到各生产企业仓库或用户等处进行随机抽样,按产品标准进行样品分析,并提出样品检测报告。第七条 对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或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允许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取证资格。第八条 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为一年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要提出换证申请。不提出申请或不符合换证条件的,逾期后按无证企业对待。第九条 已取得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发证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获证产品要纳入市《受检产品目录》。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证企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杜绝假劣农药的生产。由市化工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单位,由检查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八五”期间我市原则上不再新布农药厂点(包括农药原药生产、加工配制及分装厂),也不允许借办联营,搞分厂等形式新布或扩散农药产品和厂点。对确实需要新布农药厂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已经获证的企业、单位如需新增农药品种,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和市化工局审批同意并报化工部备案后,再办理取证手续。第十四条 凡属发放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原发生产准产证自动失效。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收回或吊销生产准产证。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降低产品质量的;  (三)将生产准产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四)生产国家决定淘汰的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五)不再生产或加工取证产品的;  (六)生产伪劣农药产品的。第十六条 申请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单位应交纳申报费和检测费。第十七条 在实施生产准产证的管理中,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热情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为使我市农药行业健康迅速的发展做好工作。

5,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严禁已实施发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以下简称无证产品)的生产和经销,整顿发证的混乱现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严禁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第三条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第四条 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发证产品计划目录,由国家归口发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五条 国家已规定的专业检验机构(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国家已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实施发证工作,并在市许可证办公室备案。与其他发证工作出现重复交叉的矛盾时,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协调,以减轻企业负担。第六条 对国家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天津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督促、检查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2.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我市各行业、部门生产许可证工作,对各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3.根据国家发证产品计划目录,明确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4.对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5.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推荐我市符合承担检测发证产品条件的检验机构;  6.参加国家发证部门组织的审查工作,有重点地参加、检查我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预审工作,接受国家发证部门的委托,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检查与评审;  7.实行许可证工作例会制度,交流、汇报、协调、布置、总结工作;  8.对已取证产品汇总名单,纳入我市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受检产品目录》进行监督检验;  9.对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的无证产品组织查处;  10.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处理我市有关许可证的争议事项,根据需要出具有关证明;  11.颁发临时生产许可证书。  (二)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发证产品的文件规定,按国家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许可证摸底、申报工作,组织评审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实施我市的发证审查工作;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积极参加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等工作。  (三)市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1.通知、督促本系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工业产品许可证;  2.根据发证产品目录对所属企业作出全面规划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其申报取证,对企业申报资格签署意见;  3.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4.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5.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市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条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对本地区获证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第七条 建立天津市工业产品市级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市许可证办公室公布实施市级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须取得市级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市级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要与本市的计划经济及产业政策相结合,要与我市各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密切配合。第八条 对市级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审定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发证产品计划,下达我市发证产品目录;  2.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提出具体产品的发证管理办法,确定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及收费办法;  3.对发证检验机构,在已有的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基础上审查认可,对市质检所、站不能覆盖的产品,根据发证需要,参考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议,审定发证检验单位;  4.参加、指导对重点企业的审查,组织对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5.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取证产品,暂停使用许可证书及标记或注销其许可证书;  6.对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的无证产品组织查处;  7.建立我市审查人员队伍,培训审查人员,对考核合格者发给许可证审查员证书,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审查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许可证审查员资格;  8.公布取证产品目录及生产企业名录,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发证情况,指导经营和消费;  9.检查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及检验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  (二)市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审核、汇总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发证产品计划,提出本行业发证产品计划,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2.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管理办法,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发证产品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和收费办法,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3.对能够承担发证产品的检验单位提出建议,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4.聘请专家组织评审,会同主管部门,实施发证审查并收费;  5.对申报取证的产品进行评审后,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定批准;  6.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7.积极参加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8.承办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市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本部门的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提出本部门发证产品计划,送交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汇总;  2.汇总本部门应取证企业名单,向市许可证办公室及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3.根据发证产品目录对所属企业作出全面规划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其申报取证,对企业申报资格签署意见;  4.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5.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6.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应设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对本地区发证产品(生产、经销)实施管理、监督;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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