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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改有关规定1998年,98年房改房款已全部交清给单位委托单位办理有合同因为历史原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19:11:5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98年房改房款已全部交清给单位委托单位办理有合同因为历史原

可以的。
应该不能吧。

98年房改房款已全部交清给单位委托单位办理有合同因为历史原

2,天津市房改房的政策法规内容有哪些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1、房改购房出售,按照公平自愿,依法纳税,市场调剂,收益归己的原则进行。2、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3、按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住房自住满五年的,方可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单位和个人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天津市房改房的政策法规内容有哪些

3,房改方案中的9498方案具体是什么内容我是2000年参加工作中

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fcc/fgzcjzzgl/index.html按照文件执行

房改方案中的9498方案具体是什么内容我是2000年参加工作中

4,98年国企房改房使用年限的法律依据

房改房是70年;并轨房是50年,商品房还要看批地的情况和地块的用途。一些老的楼盘情况更加复杂,使用年限界定要考虑的因素更多。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源于百度:找法网)

5,天津房改房新政策

在房管局打完协议之后可以免交 关于房改房政策是在5.1才施行的 不必担心 我在天津做房地产工作
请问超级超明星 中介怎么说的?我也只是在房管局打了了协议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天津市房改房确权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1、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2、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3、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4、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两种产权类型下,房屋所占土地一般还都是划拨土地,即实际上职工个人在从单位购房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98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能否买房改房

当然可以,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1998年后参加的工作,十年的时间。当然可以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当然可以,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1998年后参加的工作,十年的时间。当然可以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8,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第五条 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第八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第九条 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第十条 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第十一条 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取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二)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  1.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热源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  2.在城市建设资金、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  3.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4.对缴纳建设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可暂缓安装,但不得影响供热系统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含施工)。第十四条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供热工程费。第十五条 承担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缺乏技术管理力量的建设单位,要委托监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管材、散热器等,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高新材料以及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各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接管单位。

9,关于房改政策的问题请懂得人来帮个忙

1、你们夫妻双方于1991年购买的40多平房子应该是按房改成本价购房,俗称“房改房”;2、不管是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分配或购买原则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即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3、国发(1998)23号文件中,对之前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提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各省市根据不同情况,应该是从1998年7月3号后开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而不是你所说的96年;4、离异后,夫妻以前所共同拥有的房改住房归前夫所有,等同于你未曾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因此你可以享受为购房住房补贴,而不是根据已购住房面积(40平)享受差额面积补差(即按经济适用房价计算的30平货币补差款)5、你属于无房情况,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应当与1、月基本工资,2、工龄, 3、补贴面积三项参数有关。不知道你所说的70平方面积标准是哪个城市的标准?不知道说清楚没有,若还有其他问题请补充说明
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99]10号)文件精神,1998年底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新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将以货币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将来购房时可由住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个人存款等组成(购房款=住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个人存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在没有公布新的补贴系数之前,沿用0.66。

10,能否介绍一下98年房改的情况和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11,关于房改的资料

(一)1998年以前参加房改,房改住房分户表(房改分户清单)上没有明确的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及房价等基本信息资料,市房改办的房改信息库中没有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房价、购房时间等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均需要补建房改档案。这类档案为:1998年以前参加房改,房改批复号为09000号以前的,或者没有以F、B等字母开头的。此类房改档案由原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建档。(二)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申报房改及房改审核部门审核记录,但事实上已办理了个人房地产证的住房档案,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依照房地产证上的信息统一申报建档,在没有发现其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前提下,允许该住房信息资料补建档和录入市房改信息库。(三)房改早期由市房改办或当时具有房改审批权的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没有明确的房改分户表或只有申请房改住房清单,但没有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及房价等基本信息资料的,如尚未办理到个人房地产证,应向市房改办申请补办房改分户表有关手续,凭市房改办批复的房改分户表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个人房地产证。此类情况不能采取以上补建房改档案的方式。凡未办理补建房改档案的产权单位,应尽快向市房改办补建档,并争取一次补建档完毕,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建所有住户的房改档案的,应在提交的《房改档案情况说明》中说明原因和未建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房改批复号、住房坐落。 已在市房改办补办房改分户表或办理补差、产权变更、退房以及取得全部产权的安居房,可视为已建档,但需在《房改建档情况说明》及《深圳市房改档案验收审核表》的“已在市房改办建档套数”一栏中加以说明。凡是在市房改办的房改信息库中未建立房改档案信息资料的住房,不能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申请材料(一)《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申报表》(1份);(二)《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2份);(三)《深圳市房改档案清单》(2份);(四)《未建档住房情况一览表》(1份);(五)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六)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七)单位授权经办人代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原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特殊情况说明;(九)《深圳市房改档案清单》上的住户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若办理了个人房地产证的,还应提供个人房地产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型纸,要求提供的材料字迹清晰和真实,由原产权单位校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清单上的顺序排列并标注序号。报送的房改档案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深圳市房改信息库”,房改审核部门在《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和《深圳市房改档案清单》上加盖房改批复章。申请表格《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申报表》《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办理步骤经办人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补建房改档案的有关表格→按要求填表并备齐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递交房改档案材料→市住宅售房中心审核→申请单位经办人领取加盖了房改批复章的《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和《深圳市房改档案清单》。受理机关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或原房改审批所在的区住宅(建设)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附楼二楼。办文时限1个建档号中补建档户数在50户以下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每超过10户,办理时限增加3个工作日,不足10户的按10户计。申报单位按要求补充或更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待其按要求补齐或更正材料后重新发给收件回执,原收件回执由受理窗口收回。

12,求一份98年出台的有关房改的政策性文件

  你要找的可能是这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注意第4条:(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山东的住房补贴政策是:1、购买公房时享受各种相关优惠政策;2、住房公积金 3、住房补贴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似乎是购房才抵扣   (2)(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注: 住房补贴是准对单位职工,全国各地执行情况也各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较好,大型国有企业一般是会执行的,一般企事业单位未必实施了。   下面贴出你要的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文章TAG:天津市房改有关规定1998年天津天津市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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