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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安全生产约谈小组由哪些部门组成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5 05:22:2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安全生产约谈小组由哪些部门组成

不明白啊 = =!
一般由安委会成员、工会、人力资源、安全部、行政等部门

安全生产约谈小组由哪些部门组成

2,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_   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现实危险和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避免和防止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方案和行动计划。_应急预案制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_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针对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含信息)、程序和行动计划的文件化过程。预案的制定应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_  1.危险源评估。通过辨识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确定危险(危害)类型。_  2.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是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类型进行分析认定,从而科学地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产生危害的大小,以此作为制定事故应急措施的依据。_  3.制定应急措施。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事故危害等,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无法直接施救或可产生较大次生灾害的事故要给予特别关注,制定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防止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_   4.根据事故应急措施需要,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方案。主要包括抢险器材设备、人员防护装备、通讯设备、救护器材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_  5.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方案,并明确职责分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在发生事故时能根据事故状况实施有效的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护等工作。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2起的;(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法律分析:《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日常管理维护情况

一、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32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日常管理维护情况

4,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推动各级监督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相关职责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第十条 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督被监督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三)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掌握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六)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第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承包、发包、分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门档案。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三)安全生产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  (五)奖励与惩罚。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了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6,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工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团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事故防范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对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原料成品、作业流程、人员使用等生产经营全过程,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二)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三)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四)奖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7,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总包施工单位送审表如何填写

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单位管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企业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1、 分包单位在进场前必须提供花名册、特殊作业人的操作证、安全生产制度、措施、送安全办审核。2、 总承包方负责对分包单位天上岗操作前,履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如分包没有履行手续进行上班,按照违章指挥处理。3、 总承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予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4、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或控告。5、 分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分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罚款条例,协助总包方做好现场文明安全管理工作,在操作区域或卫生责任区内负责材料堆放整齐、整洁,做到工完料净,文明施工。6、 分包必须要高一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职工在操作中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督促,及时纠正事故隐患。7、 分包单位在施工中,每天上班前必须坚持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实际工作中的不安全问题,布置交待注意事项,做好班前交底,并做好记录。8、 在安全操作中,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杜绝野蛮施工,严禁“三违”现象和立体作业确保施工安全。9、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者,罚款处理,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10、 对各级部门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通知单,应及时消除整改,如有违反造成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乙方)负责。11、 分包单位施工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相对稳定,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持有做工证者,一律不准上岗(包括没有进行入场三级教育者),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由该队领导负责,一切损失自负。12、 发生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应及时上报,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被安全部门查出后加倍罚款和处理,对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处理。13、 在施工现场区域内严禁居住家属,儿童及非施工人员,违反者罚款处理,如发生一切由该队负责。14、 以上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如由违反罚款处理,发生事故一切自负。15、 分包单位(乙方)在开工前交给总包单位(甲方)安全保证金***元,如在施工中无违章现象,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应把安全保证金归还给乙方(包括违章罚款剩余的金额)。甲方(章) 乙方(章)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年月日 年月日

8,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百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管辖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驻津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乡镇企业和街道、学校、机关团体经办的生产单位,各经济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对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贯彻实施负责。第二章 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第四条 计划委员会  负责将改善劳动条件列入生产建设发展计划。制定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须同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治尘毒危害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时,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第五条 经济委员会  组织推动工业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均须具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规划、整顿企业布局,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每年均应按规定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解决生产中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业企业编制、落实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验收革新、挖潜、改造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科研成果,须同时审查其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确认对人身安全、健康无危害,才准予投产和推广。第六条 交通委员会  组织推动邮电、通讯、水、陆、空运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运输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编制交通事业发展规划,审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革新、挖潜、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督促、检查各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年度措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经费落实。第七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  组织推动城建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工程施工和考核经济效益,须具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内容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年度措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经费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及其竣工验收,必须审查建筑物、构筑物,总图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责令设计、施工部门及时改正,否则不予批准施工或移交投产。  其他委、办以及区、县的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比照本章内容执行。第三章 市局及所属公司的安全职责第八条 局长(含局级公司经理)及局属公司经理  (一)对本系统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职开展工作。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一般局每季、局属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副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定。决定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检查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四)审定本系统重点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五)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按规定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六)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须组织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和职权,对责任者及时处理。做好责任者和职工群众的教育工作,制定改进措施。第九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含局级公司副经理)及局属公司副经理  (一)协助局长或经理管理本系统劳动保护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干部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系统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要求。  (三)协助局长或经理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四)主持制定、推动贯彻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重点改善劳动条件年度计划,审批基层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各种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隐患。主持现场研究重大隐患的改进措施。  (六)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要亲临现场,根据国家规定,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是否有效

请看: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废止《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17〕25号) 发布时间:2017-0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检总局拟废止《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等3个部门规章,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5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特种设备局。一、拟废止《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理由:一是上位法已废止。该规章的设立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将《暂行条例》废止。二是适用范围变化。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规定,该规章中涉及的常压热水锅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三是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有新的法规代替。2013年6月1日实施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将该规章中小型锅炉的安全监管要求全部纳入。 二、拟废止《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理由:一是特种设备的定义与上位法不一致。该规章中的“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是制度设计与上位法不一致。如该规章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者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一致。三是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有新的法规规范代替。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已经颁布了新的规章,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已经颁布了新的安全技术规范,电梯拟由国务院发布《电梯安全条例》,目前正在起草中。 三、拟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理由:一是上位法已废止。该规章的设立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将《暂行条例》废止。 二是适用范围与质检总局2014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不一致。 三是许可制度与上位法不一致。该规章的第九条、十二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等条款与《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一致。 四是不适应下一步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该规章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具体许可项目,分级过细,与合并、精简许可项目的行政许可改革目标不一致 。五是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有新的法规代替。该规章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中予以体现。 ………………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已经无效了,被《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替代了.将锅炉相关规程合并为一个规程,原有的三个规程和局长令【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布)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全部整合,形成新的《锅规》。修订后的《锅规》在表达方式方面,与以往规程相比有很大改变,采用标准的格式对条文进行编号并增加了标题,在结构框架方面,按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各环节制定相应阶段的要求,对特殊的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首先要满足专项条件,其他锅炉和专项条件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要满足其他章节要求,在内容方面,本规程主要有以下16个方面的变化:

10,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事故防范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11,公路工程建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说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 ( 新改建、大中修 ) 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冬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六条:施工现场 ( 工地 ) 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七条:施工现场 ( 工地 ) 必须具备 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观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 ) 。 第八条: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具职工人手一册。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 一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 二 ) 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 ( 三 ) 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 四 )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四条: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要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 2 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 12 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法人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

12,如何在规划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XX公司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开展并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公司十二五期间安全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方针,以人为本持续改进,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1、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 (1)各级人员应自觉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结合起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并不断修订、完善和细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地落到实处。 (2)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公司与各部门应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前沿,也是目前最薄弱的环节,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班组的安全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落实到生产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从领导覆盖到全体职工的共同安全责任体系,最终实现大安全格局。 2、以消除危险源,突出专业安全检查和治理隐患为主线 (1)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核心,是将危险源辨识、控制和消除。因此,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本年度以控制危险源(点)、明确控制目标、范围和控制办法为重点,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岗位的特点,以班组为单位认真查找、辨识岗位、人员存在的危险源(点)和不安全因素,对查出的危险源实施全面控制,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突出专业安全检查,重点对我单位的电器、机械、压力容器、仓储、劳动纪律等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以“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负责跟踪对隐患整改情况。同时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结合安全检查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对所查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要采取可靠的安全运行措施,报主管部门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3)强化日常安全检查,抓好季节性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突击性、针对性的定时或不定时的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要深入现场,坚决采取“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作业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解决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季节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开展各种安全检查。雨季应以防雷电、防洪、防触电为内容进行检查;夏季以防暑降温为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冬季以防寒防冻为主要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4)加强对环境不安全因素的管理。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主要由生产现场公共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生产区域照明、物品摆放、厂房建筑和厂区坑、孔、地沟盖板等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生产现场的梯台、地面、通道及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的缺陷;生产现场的温度、噪声、粉尘、有毒有害与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切实有效控制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加强对环境不安全因素的管理、检查和整改。要从日常管理检查、维护整改,全过程抓起。同时,对生产现场检修作业或设备运行出现的影响环境因素的现象,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体环境隐患的可控、在控。 3、以夯实各项安全基础工作为主线 (1)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事故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理念。要求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表制度。安全检查表是安全检查的有效工具和手段,各个车间班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生产工艺、设备状况、安全装置、标准化操作、劳保用品穿戴等确定检查项目。要做到检查项目全、内容清。使安全检查表真正起到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提醒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的作用。 (2)将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告知、应中国预案等规章制度作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重点。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使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对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切实做到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只有高素质的班组长才能带出高素质的班组。为此,本年度应进一步加强对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要求各班组长结合工作实际,从小、从细、从实抓起,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同时,为强化提高班组长安全责任意识,实行有效激励机制,执行安全台阶奖励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4)抓好安全工作日常管理,重点在班组开展“安全五要素”活动。第一要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班组长在布置当班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同时根据当班实际布置当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告知本班组重要的危险源点和控制措施。第二要认真组织好班组的安全学习,重点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告知、应中国预案等规章制度认真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做到切实有效。第三要搞好联保、互保工作,各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有图表或文字确认。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在每一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联保,应履行互保、联保职责。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 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检修)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第四要求班组长布置当班生产(检修)工作时,每个岗位两人以上作业时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组织好生产(检修)工作的同时,同时负责安全工作。第五要求班组长应根据岗位实际,应开展经常性的违章原因分析。班组长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重点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心里”找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以控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犯劳动纪律现象。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在十二五期间里,安全生产工作要以求实的态度,居安思危,与时俱进,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扎实工作,以认真负责的责任心,干好本职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打好基础。以安全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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