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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执行时间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02:02:0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执行时间

如果现在一审还没有结案,还在审理进行中,可以适应。如果是二审就不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执行时间

2,劳动法中有睡班说法吗

没有,睡班看起工作性质,要么是加班要么是正常上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劳动法中有睡班说法吗

3,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在仍然适用,这种情况特指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赔偿金,只要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上个世纪90年代的文件,看看就行了,别太较真,这样的小文件你都要看的话,把仲裁所有的东西全看过来大约需要2个月。
如果地方上有这种办法,是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的。

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天津市高院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如何规定的诉讼时效 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规定具体期限,在法律未对因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到法院起诉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以超出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15天为由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搜一下:天津市高院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如何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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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争议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金的咨询

我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你是否无故旷工三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对于你旷工三天的事实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本案的案情来看,我认为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二倍赔偿金。另外,本案中,用人单位很明显还有一个违法行为,就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补偿金和赔偿金是有明显区别的。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时,支付的是赔偿金。补偿金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一般无违法行为。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
要求责令单位支付,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接到劳动局通知后。按你的情况。4,你单位应按上述第2项第(2)款中所说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双倍。3,按一年计算。其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下列经济补偿金:其一,仍拒绝支付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这里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关于你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条规定,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支付十一个月双倍工资,你可以获得以下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你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情形的:(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规定。其次,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你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你与单位即自动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投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首先,但单位未另行安排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可要求劳动局责令你单位除依法支付上述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2)医疗期满后仍可从事原工作,你单位应按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有两种要求。因此;不足六个月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此、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二,根据你的情况。1;(3)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你单位应自你入职第二个月起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即支付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自你入职第二年起。如果你单位拒绝按劳动局要求支付工资,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5个月工资,如果你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关于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半个月工资补偿、如果你单位拒绝按上述第2项第(1)款或第3项第(1)款支付工资或拒绝按上述第2项第(2)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和第47条规定:(1)因病休息未满三个月、依上所述,如果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足三年半的话,如果超过三年、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你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按实际损失赔偿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或者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或者虽然事实俱在但达不到法定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应当赔偿;没有证据证明的,不予赔偿。
没什么意义。工作时间短。成本大收益小,建议息诉。

6,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情形一

现在实际情况是,你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从而与B公司解除了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所以B公司当然无需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你辞职报告中写的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怎么能适用法释4中第5条规定呢?因此,C与A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包括A在B期间的工作年限。
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6号 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教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8月14日
你在c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从你和c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算起。你以前在派遣期间属于b公司,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无论你在c公司工作多久,都不能计算到你和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的工作时间里。因为在派遣期间你属于b公司的人,不是c公司的。

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

根据描述双倍工资支付时间应该是从09年10月满十年之后开始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来自:编辑 日期:2020-11-15你的理解有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的,是双倍支付工资,再者是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实践中要看具体情况。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只能算十一个月双倍工资,从到企业工作时的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时止总计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比如超过一年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工作第13个月开始,每月也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 你的理解有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的,是双倍支付工资,再者是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_ …… 》 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或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然,按《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这句话是什么意思?_ …… 》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有两种情况: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签合同之日起计算.2、在单位工作连续十年,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 …… 》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多为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答案是“2”.
这个情况要看你的前一份合同到期是什么时间,就是09年10月前的那份合同,是什么时侯到期的,那份合同在09年10月份后到期,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而没有订立的话,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多可要求补发一年的,因为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的。
1. 到期未订立劳动合同后第二个月开始至满一年内,可以要求支付两倍工资。且满一年之日起视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办理: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从超过一个月的2013年10月12日起算,可计算11个月。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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