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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有哪些程序执行简易程序需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06:22:3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医师定期考核有哪些程序执行简易程序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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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有哪些程序执行简易程序需具备哪些条件

2,天津医师定期考核时间

2021年7月30日至9月30日。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天津医师定期考核时间

3,执业医师怎么参加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是前2年的,比如今年2020年底,考核2018-2019年的。那么他会设一个截止日期,凡这个日期前注册的都要参加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医师工作成绩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进行复核。简介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机构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人文医学知识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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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安排具体如下:2021年10月,启动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22年2月20日前,完成补考以及经审批同意的延期考核工作。考核对象: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执业2年及以上,现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参加本次考核。对于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2年,现注册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根据个人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参加考核。考核内容:1、医学人文测试。执行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含免考业务水平测试)考核的医师均需进行医学人文考核(在线考核上限30次),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业务水平测试。2、业务水平测试。执行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在统一安排的考核时间区间内,通过“医师服务”APP按照考核类别进行业务水平测试(仅1次测评机会)。测评时间60分钟,根据医师填报的执业类别由系统随机抽取对应类别考卷,测试题目为100道选择题,总分100分,为保障考核严肃性和统一性,鼓励考核机构在规定考核时间内分批次组织医师在集中场地作答。

5,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2月开始,7月31日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第六条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第七条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主管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市卫生局备案。第九条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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