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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7年清洁生产补贴,政府清洁生产补贴账务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6 13:32:5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政府清洁生产补贴账务处理

(一)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政府清洁生产补贴账务处理

2,天津四家车企将获521亿元新能源车国补

5月9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根据《关于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结算申报的通知》等文件,天津市将公示2017年及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补贴资金结算情况。2015年至2017年,郭虹汽车、清远、比亚迪、一汽李霞四家车企共2099辆新能源汽车向全国申请,总额5.21亿元。今年4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结算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领导部门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地方汽车制造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的申请报告。2015年、2016年销售但未补贴的车辆,按相应年度补贴标准执行。此前,北京已率先发布《北京市推荐申请2017年及以前年度中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公示》,包括BAIC新能源在内的7家车企将获得超过26亿元的国家补贴。

天津四家车企将获521亿元新能源车国补

3,目前中国有哪些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

一般地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都有财政补贴;比较好的项目可以申请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额外补贴;有的地方把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挂钩。《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目前中国有哪些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

4,政府补贴项目都有哪些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国家补贴项目涉及到农业、林业、畜牧业、民生、养老、环保、高新技术、电子商务等方面的项目,国家会根据规定给予财政补助。具体操作申请可以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相关网站上去查询和收集。 具体的补贴可以去相关部门或网站询问哦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 国家补贴项目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民生、养老、环保、高新技术、电子商务等。其中重金属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资源化、粮豆轮作、塑料薄膜清洁生产、农业支持保护和草原生态保护等,是国家重点扶持补贴项目。 国家补贴具有政策性、可控性、灵活性、时效性、专项性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采用财政补贴支出的手段,主要原因有市场失效的存在、社会政策的要求、经济转轨的需要等。 想知道具体的补贴可以去相关部门或网站询问哦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帮助 更多8条 

5,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第三条 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  本市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等促进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科技进步的各项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清洁生产。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清洁生产。第六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接受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建设、农业、商务、交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第七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目标、指标、进程和具体要求,以及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名单和重点项目等内容。第八条 市和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监督,组织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工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农业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第九条 市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对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和监测,并保存原始统计记录。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四)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审核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分别报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掌握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知识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七条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促进企业降低消耗,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第十八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组织编制本市清洁生产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清洁生产指南鼓励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政策、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给予优惠和支持。项目采用清洁生产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以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率为基数提高百分之三十。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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