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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姓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20:11:3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姓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有几位

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姓名

2,关于张建魁的具体资料

张建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顾培东、张建魁.:《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关于张建魁的具体资料

3,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在仍然适用,这种情况特指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赔偿金,只要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上个世纪90年代的文件,看看就行了,别太较真,这样的小文件你都要看的话,把仲裁所有的东西全看过来大约需要2个月。
如果地方上有这种办法,是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的。

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天津市高院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如何规定的诉讼时效 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规定具体期限,在法律未对因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到法院起诉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以超出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15天为由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搜一下:天津市高院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如何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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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市人民法院的机构是怎样设置及分工的

  天津市设立一个高级人民法院,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十九个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和一个海事法院。其分工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所在区县内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一审案件,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西青区、武清县、静海县、宝坻县、蓟县;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河西区、河东区、塘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汉沽区、东丽区、津南区、宁河县。两个中院受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一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各类二审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山海关至黄骅市环渤海沿岸海域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服一、二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一审裁判上诉的二审案件和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要看钱的多少,可判三年以下的十年,十年以下三年以上的二十年
该问题是最高院对天津高院的批复,如下:(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6号发布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此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7,张勇的人物履历

1991.09—1995.07 湖南大学土木系交通土建专业学习1995.07—2001.08 深圳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计划经营部负责人2001.08—2002.05 借调到深圳市公路局同富裕工作组工程项目管理2002.06—2004.05 借调到深圳市公路局龙华至东莞大岭山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工程项目管理(其间:2000.12--2003.10在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学习)2004.05—2006.04 深圳市公路勘察设计院副院长2006.04—2008.10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深圳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更名为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2008.10—2010.02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10.03—2011.12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院长2011.12—2015.11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2015.11—,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副主任(副局长)
学习工作经历 1983年-1987年,合肥工业大学铸造专业本科; 1987年-1990年,东南大学铸造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0年-1993年,东南大学铸造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3年12月在东南大学获得铸造专业工学博士学位; 2006年6月-2006年12月,西安交通大学高等访问学者。 社会兼职、荣誉称号 曾任山东省金工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 山东省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曾兼任淄博三维模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3年9月至今,山东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系,副教授(1993年-1995年),教授(1996年至今)。
文章TAG: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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